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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女子与28岁小伙第一次见面,女子带着闺蜜同行。小伙家庭有四套住房,个人收入

31岁女子与28岁小伙第一次见面,女子带着闺蜜同行。小伙家庭有四套住房,个人收入稳定。

三人在商场见面后,闺蜜提出通过消费观察小伙是否大方,随后带着女子进入金店,挑选项链、手镯、戒指和耳饰,合计约六万元。

款式确定后,闺蜜直接让小伙结账。小伙没有付款,媒人也认为这种要求超出了初次见面的正常分寸。

事情走到这一步,矛盾已经不在黄金本身,而在于谁有权替相亲双方设置考题。女子原本只是希望闺蜜帮助判断人品,闺蜜却把一次高额支出当成诚意标准。

小伙刚与女子认识,没有订婚,没有商定婚期,也没有形成共同生活计划,却突然面对六万元账单。小伙随后离开,女子再通过媒人表达歉意时,双方已经失去继续接触的基础。

类似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有更清楚的判断标准,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中的刘某与朱某于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登记结婚。

刘某在结婚当月向朱某转账80万元,备注为彩礼,又转账26万元,备注为五金。双方长期在不同省份工作,婚后只有短暂同居经历,因筹备婚礼发生矛盾,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

刘某起诉要求返还106万元,法院认定80万元彩礼和26万元五金都具有彩礼性质,同时扣除筹备婚宴、拍摄婚纱照、共同旅游和亲友往来等开支,最终酌情判令返还80万元。

五金是不是彩礼,不能只看名称和价格。刘某、朱某已经登记结婚,转账备注和给付目的都指向缔结婚姻。

女子与小伙只是首次见面,也没有实际支付金款,性质与已经进入婚姻程序的彩礼纠纷并不相同。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认定彩礼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与接收人。

节日、生日等特殊时间给付的价值不大礼物,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产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结合共同生活、孕育、双方过错和当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

婚恋关系中的经济问题,更适合提前说清,而不是临时测试。民政部自2020年推进婚俗改革试点,分两批确定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

截至2023年11月,全国已建立各类实验单位1806家,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家庭辅导室覆盖率接近90%,2023年各地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超过300万人次。

相关工作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引导婚姻当事人关注责任、感情和共同生活安排。

四套住房只能说明家庭资产情况,不能替代双方的感情基础,也不能成为要求对方立即承担高额消费的理由。

相亲真正需要观察的,是双方能否尊重边界、独立判断、坦诚沟通。女子把决定交给闺蜜,小伙在压力下选择离开,这场相亲最终暴露出的并不是谁更富有,而是谁能够把婚姻当成需要共同承担的长期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