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62岁阿姨摔倒躺在路边25分钟,路人不敢上前搀扶,救护车接进急诊,她一口咬定是年轻护士小吴撞倒了自己的。这事儿搁谁身上都得憋屈死。
小吴那天刚好轮休,路过事发路段,看到救护车停在旁边,人群围着不敢近前。作为在岗多年的护士,小吴几乎没做心理挣扎,径直上前查看伤情。老人额头有明显磕碰伤口,血迹已经渗到地面,小吴脱下自己的外套垫在老人头下,一边稳定情绪。
一边配合急救人员做初步处置,随后跟车前往医院协助交接。 一切转折都发生在急诊室。老人伤势刚被控制住,情绪却突然激动起来,一把攥住小吴的手腕,对着赶来的医护人员反复强调,是这个穿便服的年轻护士把自己撞倒的。
老人家属闻讯赶到,二话不说就要求小吴承担治疗费用,还提出要向医院投诉。小吴当时脑子里嗡的一下,救人的手还没洗干净,倒先成了被指认的对象。
心里那股委屈翻上来,说不出话。 小吴反复解释自己抵达时老人已经躺在地上,双方从未接触,可空口白话在情绪激动的家属面前根本站不住脚。
医院值班负责人一边安抚双方,一边联系了辖区派出所。警方调阅了事发路段的公共视频和沿街商铺监控,同时走访了拨打120的路人和几位停下观望的目击者。 真正让小吴松一口气的,不只是那段完整的监控画面,还有背后一整套制度托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写着,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最早出现在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里,社会上通常称之为好人条款。立法过程中,原本设有重大过失例外,后来经过多轮征求意见,被简化为无条件免责,落笔干脆利落。
而更早在2013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同年8月1日起施行,被媒体称为国内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侵权的,须自行拿出证据,而不是让好心人自证清白,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还可以依法追责。
据新华社、人民日报的报道,该规定施行之后,深圳市涌现了大量主动伸手的正面案例。 监控最终清晰还原了西瓜皮才是真正的元凶,老人在小吴到场前就已经倒地许久,两人根本没有接触。
铁证摆在面前,家属不再提赔偿和投诉,办完出院手续就走了,那句迟迟没等到的道歉,也终究没有说出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这样的底线,有深圳条例这样的先行经验,也有北京、上海、杭州等地陆续出台的见义勇为奖励与保障条例,把奖励表彰、医疗保障、就业扶持、子女教育都写进条文里。制度托底的意义,就是让下一个小吴不必再一个人扛着这口气。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