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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 70 岁大妈未婚未育,还身患癌症。90 多岁老父亲离世后,同年母亲也身

北京,一 70 岁大妈未婚未育,还身患癌症。90 多岁老父亲离世后,同年母亲也身故。母亲生前订立遗嘱,将价值几百万的房屋与存款遗赠给原工作单位,委托单位处理丧葬事宜。

女儿凌黎面临无房居住、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将母亲所在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留下的遗产。法院的处理方案出乎意料。

2024 年初,接近 70 岁的凌黎被查出患有癌症。治疗需要资金,居住也面临难题。凌黎想到父母留下的房屋和存款,便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后,一个关键法律细节被重点梳理:凌黎母亲温雅虽然订立遗嘱,却无权处分整套房屋。

凌黎父亲凌云与温雅都是原单位职工,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2 年前后,凌云先于温雅去世,凌云没有留下书面遗嘱。

按照继承规则,房屋先划出一半归温雅,剩余一半属于凌云遗产。凌黎是独生女,与温雅共同继承凌云留下的这一半,因此凌黎取得整套房屋四分之一,温雅最终拥有四分之三。

温雅临终前订立遗嘱,把名下存款和房屋份额遗赠给原单位,并委托单位处理医疗和丧葬事项。诉讼中,凌黎没有否认遗嘱真实性,单位也提交了履行受托事项的材料。

争议由此变得很清楚:单位可以接受温雅名下四分之三产权份额,却不能取得凌黎通过继承父亲遗产获得的四分之一份额。

事情仍然不好办。涉案住宅属于保障性住房,无法简单按照普通商品房的市场方式处置。凌黎与单位对房屋价值认知差距很大,双方又都不同意委托专业机构评估。

若保持按份共有,凌黎需要继续居住,单位则希望完整使用房屋,今后还会不断产生维修、管理和处分矛盾。若把房屋判归一方,另一方应获得多少折价款,同样难以达成共识。

海淀法院没有急着作出简单分割判决,而是多次组织调解。凌黎向法官说明,起诉并不是为了争夺整套房屋,最担心失去住处,癌症治疗也需要资金。

原单位则提出,凌云、温雅长期在单位工作,单位希望保留房屋,改造为存放两位老职工资料的纪念空间。

双方的真实需求逐渐清晰。凌黎愿意适当减少折价款,条件是继续在这套房屋居住。单位愿意取得全部产权,同时为凌黎设立居住权,并支付一笔折价款用于治疗。

凌黎还把父母留下的手稿和书籍捐给单位,方便单位保存两位老人的工作资料。最终,房屋归单位所有,凌黎获得有生之年的居住保障,同时拿到相应补偿。

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居住权并非口头承诺。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住宅所有权与居住使用权可以相互分离。

房屋归单位,并不代表单位可以随时要求凌黎搬离;居住权依法登记设立后,凌黎可以按照约定占有、使用房屋,直至凌黎去世。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也出现相近的处置思路。董某峰生前把武汉一套房屋遗赠给弟弟董某军,同时安排丈夫邱某光在再婚前享有居住权益。

房屋后来被挂牌出售,邱某光申请执行,法院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房屋产权归属没有改变,邱某光的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凌黎案解决的不是道德评判,法院平衡遗嘱自由、法定继承、保障性住房属性与当事人现实生存需求。

温雅的遗愿得到尊重,凌云未立遗嘱产生的法定继承份额没有被剥夺,凌黎的居住、治疗难题也得到妥善安排。这个调解结果出人意料,相比简单一判了之,更贴合案件各方现实诉求。

信源:北京法院网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