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丹江口,王某和女友生了一个女儿,但是当时他和妻子还没离婚,为了给女儿上户口,王某以800元的价格办了一个假结婚证和一份民事调解书,结果工作人员一眼看出他的证是假的。王某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没给女儿办成户口,反而还因此获刑。 王某和妻子感情不好,一次无意中,王某认识了女子刘某,二人相见恨晚,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 不久后刘某怀孕了,王某大喜,开始计划他和刘某的未来。 可是,妻子和王某积怨已久,二人离婚很不顺利,因协商不成,二人只能起诉离婚。 到了二零二三年的3月,王某离婚手续还没办下来,和刘某的女儿就先出生了。 俗话说爱屋及乌,王某非常疼爱对这个女儿。 可王某和妻子离婚的事还遥遥无期,女儿的户口问题却迫在眉睫。如果没有合法证明,女儿就会成为黑户,以后上学就医都会困难重重。 王某急得抓耳挠腮,一次无意中,他看到网上有个办证的,王某内心狂喜,决定伪造证件解决女儿的户口问题。 于是,王某找到店主陈某,花了800元办了一个假结婚证,还伪造了一份假的民事调解书。 随后,王某拿着证件去给女儿上户口,结果工作人员发现证件不太对,当场报了警。 后经鉴定,王某的结婚证和调解书以及上面的印章都是伪造的。这下好了,王某因买卖伪造证件,被提起了公诉。 王某因为还没离婚,无法和女友刘某办结婚证,为了给女儿上户口,想出了办假证的损招,并找到陈某办了假离婚证和民事调解书,王某和办假证的陈某都已经违法了。 1、王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王某在未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刘某同居并生育女儿,违背了婚姻中的忠诚原则。 《民法典》强调婚姻的忠诚义务和一夫一妻制原则,王某的出轨和婚外生育行为不仅伤害了其合法妻子的权益,也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了不良影响。 而王某后续为解决女儿户口问题所采取的伪造证件行为,更是严重触犯法律。 婚外生女后,王某本应该按照《户口登记条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可王某却一错再错,竟然想出了花钱办理假结婚证和伪造民事调解书的办法。 王某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该条款明确指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婚证和民事调解书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和文书,王某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伪造的证件和文书,企图凭借假证件为女儿办理户口,是对户籍管理制度的公然挑战。 2、伪造假证件的陈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陈某长期为他人提供伪造证件牟利,此次事件中,为王某提供伪造的结婚证和民事调解书并收取800元费用,同样触犯了法律。 陈某的行为同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关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规定。 陈某长期多次为他人伪造证件,并以此售卖牟利,构成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相较于王某,陈某为了牟取暴利,行为具有多次、长期性,性质更加恶劣。 最终,经审理认为,陈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退缴违法所得8080元。 王某明知陈某处的证件、公文是伪造的,仍旧花钱购买,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3000元。 陈某明知制假违法,却仍为了牟利制假、售假,破坏了社会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获刑是咎由自取。 王某为了一时之利,不仅未能解决女儿的户口问题,反而给自己带来了刑事处罚,实在是得不偿失。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来源:荆楚网9.17日报道
湖北丹江口,王某和女友生了一个女儿,但是当时他和妻子还没离婚,为了给女儿上户口,
梅姐说法
2025-09-18 0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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