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烧烤店内,一桌人正开心撸串。这时,一自称大学生的男子来推销水笔,有人看他可怜答应买两支,可看了质量后想退。没想到男子瞬间恼羞成怒,趁人不备搬起路边垃圾桶砸向一女子,随后迅速逃离。众人赶忙报警,民警到场调查,女子虽无大碍但受惊吓,民警正在核实男子身份。 9月15日晚,一桌人围坐在一家烧烤店内,烤串滋滋冒油,啤酒瓶碰得叮当响,那氛围,绝了! 喝的正嗨时,突然,一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凑了过来,穿得挺朴素,看着挺老实。 他搓着手,有点不好意思地说,自己是大学生,想勤工俭学,卖点水笔赚点生活费。 大家一听,这孩子挺上进,有人就动了恻隐之心。 其中一个大姐说,行吧,看你怪不容易的,我买两支。 小伙一听,眼睛都亮了,赶紧把笔递过去。 大姐接过笔,仔细瞅了瞅,这质量,咋这么次呢?笔身都有点歪,写起来还断墨。 她皱了眉头,说,小伙子,这质量不太行,我想退了。 这话一出口,小伙的脸色瞬间就变了。原本还堆着笑的脸,一下子拉得老长。 他扯着嗓子喊,买都买了,还想退?没门! 大姐也不乐意了,说,你这质量不行,我凭啥不能退? 两人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周围的人也围了过来,纷纷劝小伙,算了算了,买卖不成仁义在嘛。 可这小伙,根本听不进去。 突然,他趁大家不注意,转身跑到路边,抄起一个垃圾桶,二话不说,朝着人群里一个年轻女子就砸了过去。 那女子吓得尖叫一声,赶紧往旁边躲,可还是被垃圾桶擦到了胳膊。 小伙砸完人,撒腿就跑,那速度,比兔子还快。 众人这才反应过来,赶紧去看那女子,还好,没啥大碍,就是胳膊擦破点皮。 有人赶紧报了警,大家七嘴八舌地把事情经过说了一遍,民警做了记录,然后去追那小伙了。 女子坐在椅子上,旁边的人都在安慰她。 有人说,这小伙也太过分了,勤工俭学是好事,可也不能这么干! 还有人说,现在这推销的,套路太多了,以后可得小心点。 1,小伙因顾客想退笔,便趁人不备搬起路边垃圾桶砸向女子,这一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小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该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以及是否实施了伤害行为。 小伙在顾客提出退笔要求后,情绪失控,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搬起垃圾桶砸向女子的行为,明显是积极追求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客观上,他实施了用垃圾桶砸人的伤害行为,虽然女子仅胳膊擦破点皮,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但这并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只是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小伙此次行为因未造成严重伤害,若最终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可能会面临相对较轻的刑罚,但这一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伙缺乏基本的情绪控制能力,在面对顾客合理的退笔要求时,不能冷静处理,而是瞬间恼羞成怒,这是极其不理智和不成熟的表现。 顾客有权对商品质量提出质疑并要求退换,这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推销者,应该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 2,即便小伙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他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又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小伙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情形。 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小伙在烧烤店这一公共场所,因一点小事就与顾客争吵并实施暴力砸人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 他的行为也造成了女子身体受伤,虽然伤势较轻,但也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顾客提出质量问题和退换要求时,小伙没有积极沟通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暴力手段,这损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 他的行为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小伙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他涉嫌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他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人认为小伙勤工俭学不易,应该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但这种观点忽略了小伙行为的违法性和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目前,民警正在核实男子身份并继续调查。 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四川成都,一烧烤店内,一桌人正开心撸串。这时,一自称大学生的男子来推销水笔,有人
梅姐说法
2025-09-18 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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