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男子刘某去路边小店吃饭,期间和几人拼桌并自斟自饮喝了点酒,饭后刘某突然

梅姐说法 2025-09-18 17:08:24

江西吉安,男子刘某去路边小店吃饭,期间和几人拼桌并自斟自饮喝了点酒,饭后刘某突然昏迷,最终救治无效离世了。刘某的家属不能接受,起诉在店里吃饭的客人要求赔偿。 刘某是新干县某工地的工人,二零二四年10月3日中午,刘某干完活后去吃饭。 刘某干的是体力活,平时也比较节俭,所以他像往常一样在路边找了个不大的快餐店,准备随意吃两口对付一下。 在刘某进店前,黄某、陈某等人相继也去这家店吃饭。这店家规模比较小,桌子也只有几张,所以几个人坐了一张桌子。 刘某进店后,四处一打量,发现店里基本都是工地的工人。大家都在一个工地干活,虽然没有什么交情,也没怎么说过话,但好歹也算认识。 因为店里已经没有空位了,于是刘某找了把凳子,去黄某、陈某等人那桌挤了挤。 很快饭上桌了,刘某和其他工友中的几人为了消暑解乏,各自要了点啤酒。吃饭期间,众人偶有交谈,但没有人敬酒劝酒。 刘某吃着饭,隔会喝一杯冰镇啤酒,感觉整个人都舒服多了。 大家陆陆续续吃完饭,有人吃完就走了,有人和刘某一样坐在座位上吹会空调休息一会。 结果,刚吃完饭没多久,刘某突然从凳子上滑倒,扑通一声摔在地上。工友和店主立即去查看,发现刘某经昏迷不醒了。 于是,众人赶紧打了120,并联系刘某的家属。 最终,刘某还是没有救回来。经检查,他的死因是因脑干。 事发后,店主和当天一起吃饭的几人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愿和刘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刘某家属一些钱。 但是,张某、黄某等剩余7人认为,他们和刘某不熟,当天大家是偶然间碰巧在同一家店吃饭,并没有人组织召集。 而且,大家虽然在一起喝酒了,但是没有人劝酒,也没有人敬酒,大家都是自斟自饮,他们不存在过错,更不应该赔偿。 刘某的家属不同意,坚持让这七人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刘某的家属直接将张某、黄某等七人起诉了。 那么,喝酒出事的,同饮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当天和刘某在同一家店吃饭的客人到底是否需要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共同饮酒行为中,如果同饮者存在过错,导致其他饮酒者受到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同饮者需要担责: 1、强迫性劝酒:比如故意刺激、威胁,迫使他人喝酒,这种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一旦饮酒者出现意外,劝酒人需承担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如果明知某人因身体等原因不能饮酒,却依然劝酒,导致饮酒者受到损害,劝酒人需要担责。 3、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饮酒过程中,如果饮酒者出现明显不适或危险状况,同饮人有义务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如送医治疗等。如果同饮者未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同饮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刘某这一事件中,当天在店内吃饭的众人和刘某并不熟悉,大家只是下班后偶然碰巧在同一家店吃饭,没有人组织召集,也不存在敬酒劝酒的情况。在刘某突然昏迷后,众人也及时拨打了120并联系家属。 由此可见,当天一起吃饭的客人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刘某不能饮酒仍劝酒等过错行为,并且在刘某出现意外后,也及时履行了基本的救助义务。 所以,当天在店里吃饭的客人不存在导致刘某损害的过错行为,在法律层面上,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认为,七名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他们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事发当天,刘某和众人在同一家店吃饭纯属巧合,虽然有人和刘某一起喝酒,但是大家都是自斟自饮,没有劝酒敬酒行为。 并且,事发后,众人一起叫了120并通知刘某家属,尽到了应尽的救助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某的家属要求七名被告赔偿,就要拿出他们侵权的证据。 但根据目前的证据来看,七名被告没有任何过错,而刘某本身就有高血压病史,他明知自己不能喝酒却长期饮酒,最后导致脑干出血,刘某自身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刘某的经历让人同情,但家属的做法实在不敢苟同。 法不向不法让步!谁死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来源:天津二中院 9月18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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