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女子每年都花4000多元给自己买保险,结果连续买了10年,得了肿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女子得的是交界性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不属于理赔范围。女子不服,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在湖南衡阳,向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连续十年交了保费,每年四千多,总共投进去快五万块,结果关键时刻,18万的重疾赔偿差点被卡死在五个字上——“交界性肿瘤”。 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2022年,向女士被诊断出“骨巨细胞瘤”,做了手术,可没过多久,今年1月,她病情又复发。 医生在诊断书上写得很清楚:这是“低度恶性肿瘤”,细胞活跃,容易复发和转移,换句话说,这不是完全良性的病。 问题是保险合同上写的“重大疾病保障”,到底能不能覆盖她这种情况? 合同里有对“恶性肿瘤”的定义,也列了一些不赔的病种,但奇怪的是,“交界性肿瘤”这类夹在良性和恶性之间的情况,合同根本没提到,更没有把“骨巨细胞瘤”写进免责范围。 就这么一个空白,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说:交界性的就不是恶性肿瘤,所以不赔,向女士却觉得:这都能复发、能转移,算不算恶性先不说,但至少得赔,于是两边把矛盾搬上了法庭。 法院没有去和医生争论肿瘤的性质,而是拿出了法律的“尺子”,这个尺子就是“不利解释原则”。 意思很简单:合同是保险公司写的,你是专业方,如果条款写得模棱两可,导致消费者有不同理解,那责任要算在你头上,法院会站在消费者一边,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一审和二审的法官都是这么判的,他们直接认定,既然合同没说清楚“交界性肿瘤”到底算不算,那么就应当认定它属于“恶性肿瘤”的范围,最终判保险公司赔付18万,同时免除向女士之后的保费。 保险公司当然不服,上诉时说自己合同写得很明白,还拿出当年的“投保公证书”,试图证明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可法院并不买账。 关键点在于,他们拿不出证据证明,在2015年签约时,真的给向女士讲过“恶性”和“交界性”的区别,对一个普通消费者来说,这些专业词语听起来就是天书。 如果你没有耐心解释清楚,光靠一份形式化的公证书,是没办法说服法官的,于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彻底败诉。 这个案子其实给保险行业提了个醒:别总想着靠合同里的文字游戏占便宜,你写合同、你掌握专业话语权,那就必须写清楚、讲明白,如果留下模糊地带,最后吃亏的是你自己。 对普通人来说,这场官司也带来了一点安慰,面对厚厚的合同书和一堆看不懂的医学名词,消费者本来就是弱势一方,但法律在关键时候,会伸出手来,确保我们的权益不被“文字陷阱”吞掉。 说到底,保险的本质是信任,只有条款清晰、公平,才能让人心甘情愿掏钱去买,否则,就算交了十年保费,到了关键时刻如果赔不了,保险公司也会失去最宝贵的东西,客户的信任。 (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
湖南衡阳,女子每年都花4000多元给自己买保险,结果连续买了10年,得了肿瘤后,
笑看云烟
2025-09-29 17: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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