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孩走在路上,被一男子拦下,语气急促却彬彬有礼的说道:“抱歉打扰,我刚到上海,手机就丢了,得赶去苏州开会。”女孩留了个心眼,提出可以帮忙打车,男子立即补充道:“打车不用我的手机号,开的发票没法报销...”见女孩犹豫,男子说着便摘下腕表递过来,声称是知名手表,先押女孩这儿,晚上补好卡就微信转钱。女孩拿着手表,放松了警惕,带着男子到便利店取了500元现金,小心收好那张写着手机号的纸条。 次日,女孩发现号码是空号,钟表店师傅告知这不过是个几十元的高仿品时,才意识到上当,果断报警。警方调查发现,这名男子专挑年轻人下手,用同样手法一个月内诈骗6人。 据光明网9月29日报道,2024年3月,小林(化名)刚结束与朋友的午餐,正步履轻快地走向地铁站,准备返回公司上班。 就在此时,一名身着看似考究的商务休闲装的男子,面带恰到好处的焦虑与歉意,拦住了小林的去路。 他语气急促但又不失礼貌地开口说道:“小姐,不好意思,打扰您一下。我姓于,刚从外地过来上海,准备去苏州参加一个紧急会议,没想到手机在来的路上丢失了。” 小林停下脚步,打量着眼前这个自称“于某”的男子。 于某继续解释道,他身无分文,无法购买前往苏州的车票,也联系不上同事,情急之下,只能向路人求助。 于某非常真诚的说道:“我能借用您手机打个电话吗?或者……您能不能借我一些现金应急?我只需要够买去苏州的高铁票和一点零花钱就行,大概五百元。” 小林并没有立刻答应,提出了可以帮于某打车,车费由小林来支付。 于某婉拒了这个提议,脸上浮现出一丝无奈:“谢谢您的好意。但是,打车过去费用太高,而且最关键的是,打车软件用的是您的账号,我无法获取行程单和发票,回到公司根本无法报销,财务流程上通不过。” 小林觉得于某的说辞没啥问题,内心开始动摇。 突然,于某毫不犹豫地捋起袖子,露出手腕上的一块看起来颇为精致的腕表,随即利落地将其摘下,塞到小林手中。 于某再次说道:“小姐,我知道陌生人之间借钱很难取信于人。这样,我把这块表押在您这里。这是块‘名牌手表’,价值远超过我借的金额。您放心,我今晚一到苏州,安顿下来补办好手机卡,就立刻通过微信加您好友,把钱转给您,您再把手表还我就行。” 他一边说着,一边报出了一个手机号码,示意这是他的微信号。 小林拿着这块名表,从外观、重量乃至细节,不像是假的,心想:“他连‘贵重物品’都愿意押给我,应该不是骗子吧?” 小林点了点头,同意帮忙,带着于某来到附近的一家便利店,用自己的手机支付了500元现金给他。 拿到钱后,于某连连道谢,再次郑重承诺当晚一定联系还款,随后便匆匆消失在人群中。 第二天,小林想起还款事宜,尝试通过前一天留下的手机号码搜索添加微信,不料,系统提示“该用户不存在”。 小林她起初以为是对方尚未补办手机卡,又耐心等了一两天,结果依然如此。 小林即刻拿着那块“名牌手表”来到一家正规钟表店请求鉴定,店员告知这块手表是几十块钱的高仿品。 直到此刻,小林才彻底明白,自己遭遇了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遂报了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小林不是第一个被骗的,此前已有5个人被相同套路被骗,金额合计在3500余元。 之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于某抓获归案,交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指出,于某通过网络预先购买低成本仿冒名牌手表、戒指等物品,并将其作为行骗工具,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抵押物,充分暴露其意图并非临时借款,而是为后续骗取钱财进行准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为了骗取信任及钱财,于某在街头选择目标后,虚构自己为“初来上海”、“手机丢失”、“需紧急前往苏州开会”的商务人士等,事后证明,该承诺纯属虚构,其根本无意归还。 小林等人因为于某的上述系列行为,陷入了于某系真实困难才借款的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将现金交付给于某。 于某因此成功骗取了共计3500余元的财物。 结合上海高院的意见,二年内多次诈骗的,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 法院认为,于某在2024年2月至3月间,成功诈骗六起,涉案总金额为3500余元,已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 不过,于某骗取钱财不到4000元,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数额、被告人于某的坦白、退赃退赔等悔罪表现,认定于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于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对此,您怎么看?
上海,一女孩走在路上,被一男子拦下,语气急促却彬彬有礼的说道:“抱歉打扰,我刚到
洋仔说法
2025-10-01 00: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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