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未婚,也没孩子,他去世之后,两个姐姐将遗产分了,谁知二姐家儿子整理舅舅遗物,突然发现舅舅留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上写到: 全部遗产由大外孙“李烔”继承,而外甥名叫“李炯”,舅舅也没有外孙,外甥立刻联系大姨,说他愿意接受舅舅遗赠,可大姨反对,说名字不对,时间也不对,遗嘱上是“外孙”,并不是“外甥”,因此遗嘱无效,外甥看沟通无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结果令人意想不到! 张先生一生豁达,他未婚未育,年轻时日子过得十分潇洒。 可是转眼之间,他年纪大了,因为膝下无子,他的生活质量转而急下。 张先生有两位姐姐,两位姐姐早就成家,张二姐生了儿子李炯,李炯从小懂事,张先生对他十分的喜爱。 张先生有事,总要联系李炯,李炯是他的大侄子,在张先生心里,李炯就和儿子一样。 随着年龄的增长,张先生的身体每况愈下,他十分脆弱,到了最后,经常要去医院进行治疗。 可是他孤身一人,身边没有任何亲人,张大姐张二姐忙于家务,偶尔来探望弟弟,略待片刻,就要回家接着忙活。 而李炯最爱舅舅,从小舅舅待他不薄,如今也是他报答的时候。 从此以后,李炯只要有空,第一时间就到医院陪护舅舅。 张先生的病情时好时坏,看到李炯他就有了底气,在张先生心里,李炯就是他的后人,长久的陪伴让张先生无限的欣慰。 张先生开始考虑他的财产问题,他无儿无女,万一走的突然,一生的财产将如何处置。 可是他虽然有了想法,可谁也没有告诉说,2022年5月19日这天,张先生溘然长辞。 两个姐姐为他办理了后事,张先生生前,并没有表示,把他的财产留给谁来继承。 他无父无母,无儿无女,最亲的就是两位姐姐,其余再无别人。 因此,两位姐姐以第二继承人的身份,将张先生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到公证处做了继承公证。 原以为事情就这么结束,谁知外甥李炯,他心里难过,日日思念,他再也不能看到最爱他的舅舅。 李炯开始整理张先生的遗物,睹物思人,他忍不住泪流满面。 可是他在收拾期间,突然发现了一份自书遗嘱,看到遗嘱上的内容,李炯鼻子一酸,又是泪如雨下。 原来,张先生在生前,早就对自己的财产做好了安排,他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了外甥李炯。 医嘱上白纸黑字,清晰的写着: 将一套房子,银行存款,股票和邮票等等一切的财产,均交由大外孙李烔继承。 遗嘱的最后,有落款日期,舅舅写成了二0二年四月五日。 李炯冷静了一下,立刻将此事告诉了母亲,母亲张二姐心想,这事坏了,弟弟的遗产已经被她们姐俩通过公证继承给分了! 张二姐思前想后,还是把遗嘱的事告诉了张大姐。 张大姐匆匆赶来,她一看遗嘱,立刻就说遗嘱无效,这遗嘱上写的是大外孙李烔,而张二姐儿子名叫李炯。 也就是说,李炯并不是遗嘱上的李烔,他也不是外孙,而是张先生的大外甥。 张大姐又说,你看这最后的落款日期,二0二年四月五日,这个日期就有问题!哪里来的二0二年? 可李炯认为,舅舅文化水平不高,写错字在所难免,因为好多字他都不认识。 而且舅舅一生无儿无女,没有儿女,哪来的外孙? 李炯表示,他同意接受舅舅张先生对他的遗赠,可张大姐拒不认可,坚决认为这是一份无效遗嘱! 李炯看协商不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舅舅的遗产。 那么,遗嘱中继承人名字、称谓写错,影响的遗嘱效力吗?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条规定没说出现错别字就直接无效,关键看能不能确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张先生把“外甥李炯”写成“外孙李烔”,但他根本没有外孙,也没有名字和“李烔”相近的亲属。 再结合他文化水平不高、沪语里“外甥”和“外孙”发音可能接近的情况,完全能确定他就是想把遗产给李炯。 所以这种笔误不影响遗嘱效力,法院因此,认可了这一点。 张大姐提出,遗嘱上的日期写错了,但日期写错,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得看能不能确定真实日期。 法院经过调查,张先生的遗嘱里提到了房产等遗产,而这套房子是2020年才登记到他名下,说明遗嘱肯定是2020年之后写的。 “二0二年”明显是少写了“二”,实际应该是2022年,而且没有其他遗嘱和这份冲突。 因此,这份遗嘱能确定这是他真实的处分意愿,所以日期瑕疵不影响遗嘱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李炯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3月13日就通过微信明确告诉大姨和母亲愿意接受遗赠,完全在60天的期限内。 大姨说他没及时表示,但拿不出证据反驳,所以李炯的接受行为是有效的,有权获得舅舅张先生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由李炯继承张先生的所有遗产。 张大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张大姐诉求。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上海,一男子未婚,也没孩子,他去世之后,两个姐姐将遗产分了,谁知二姐家儿子整理舅
王哥说世情
2025-10-19 17: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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