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发现自己的水杯被同事弄入精液,遂选择报警,结果报警后,发现同事已经不是第1次这么干,已经是第3次。虽然事后,同事被警方拘留3日,还被公司开除,但是女子仍然难以释怀,认为公司没有尽到劳动保护等义务,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后因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与公司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据悉,2011年12月12日,女子小红入职一家公司,担任工程服务岗,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4年5月5日,小红在公司办公期间,拿起自己办公桌上日常使用的保温杯喝水时,发现保温杯内的水疑似混有精液。 小红气坏了,当即将此事报告给公司。 公司的领导听闻此事,非常重视,当即联系派出所并调取了监控。 次日,小红便拿着保温杯和监控前往派出所报警。 报警后,警方很快锁定嫌疑人系小红的同事张某,并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不要提前告诉张某,由警方直接审问。 2014年5月8日,张某所在的部门领导马某联系小红,希望小红卖给自己一个面子,撤案,但被小红拒绝。 次日,张某便主动投案。 而据张某交代,其并不是第一次这么干,前前后后已经3次趁办公室没人的时候,在小红办公桌附近自 慰并将精 液弄到小红平时喝水的保温杯内。 2014年6月11日,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随后,小红所在的公司也将张某辞退。 不过,虽然如此,小红得知张某的所作所为后,又想到事发后张某的部门领导马某不但没有协助警方调查,还违反警方的保密要求提前告诉张某,并要求自己撤案,难以释怀,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1.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怎料,公司同意小红离职,但是却拒绝向小红支付经济补偿金。 于是,小红一气之下便申请劳动仲裁。 那小红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小红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关键是看其在公司内的遭遇能否认定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应当注意的是,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安全卫生设施、防护用品、健康检查等。 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所提供的必要物质、技术条件及工作环境,如工时安排、工作场所安全、劳动强度等。 虽然小红在公司内遭到同事张某的骚扰,但是是公司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纯属同事张某的个人行为所致,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无关。 再加之,事发后,小红的公司并没有坐视不理,积极联系派出所、调取监控配合调查。 马某作为张某的领导在得知张某违法后为张某求情,也符合常理,同时小红也不能仅凭马某向张某求情,就认为马某存在向张某通风报信等阻碍警方办案的不法行为。 公司在张某被行政处罚后,也及时将张某辞退。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了小红的全部仲裁请求。 据悉,仲裁失败后,小红又提起了诉讼,不过法院的观点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观点一致,最终再次驳回了小红的全部诉请。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小红虽然不能向公司主张经济赔偿金,但是可以依法要求张某进行赔偿。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用户27xxx38
兄弟,这,就过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