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通过微信让甲朋友按照购彩号码及需求帮忙代为购买了彩票,而甲朋友又微信让乙朋友帮忙,乙朋友再将男子的购票需求告诉彩票店主,彩票店主按要求出票。幸运的是,这张彩票中了748万大奖。不料,店主扣押了彩票,拒绝交付,理由是“没有彩票钱”男子觉得冤,自己早把彩金付给了甲朋友,中间出现了状况。乙朋友将店主告上法庭,男子急了,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确认这大奖该归自己。可一审法院没支持他。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2025年7月31日下午两点多,李先生像往常一样,琢磨着当晚开奖的体育彩 票大乐透号码。 李先生选好了几组心仪的数字,但没有亲自去彩票站,而是通过微信,把选好的号码和购买需求发给了认识的朋友莫某某。 莫某某自己也没经营彩票站,于是转手将李先生的号码发给了另一个朋友张某,张某随后又将这组号码,发给了自己经常光顾的、一家由邱某实际经营的彩票投注站。 下午2点27分43秒,店主邱某的彩票机打出了这张承载着幸运的纸质彩票。 几分钟后,这张彩票的照片通过微信流转到李先生,李先生确认无误后,心里踏实了。 当晚开奖结果公布,奇迹降临,李先生委托购买的那组号码,命中头奖,奖金高达748万余元! 然而,这份喜悦还没来得及细细品味,却出现了意外。 李先生准备去领取这份大奖时,他发现自己手中只有一张彩票的“照片”,那张纸质彩票,还在彩票店店主邱某手里。 没想到,邱某拒绝交付这张实体彩票,理由简单:他没有收到购买这张彩票的钱。 李先生急忙联系莫某某和张某,但链条中间环节的沟通似乎并未能说服邱某,邱某坚持“见款给票”。 李先生则认为,自己早已将购彩款支付给了莫某某,与邱某之间的付款问题,是莫某某、张某与邱某之间需要厘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为扣留本应属于自己的中奖彩票的理由。 就在李先生焦头烂额之际,他得知张某已经先一步将彩票店店主邱某告上了法庭,诉求正是要求邱某交付那张中奖彩票。 张某在诉讼中还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示如果自己胜诉拿到彩票,会将其交付给李先生和莫某某等人。 面对这个局面,李先生决定主动出击,请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请求法院确认这张中奖彩票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李先生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第一,自己是彩票的实际出资人和委托人,是真正的权利人,张某只是代购环节之一,其起诉主张所有权缺乏基础。邱某扣票行为涉嫌侵占他的财产。 第二,如果张某和邱某的诉讼结果导致彩票判归他们任何一方,都将直接侵害自己的巨额财产权益。 第三,彩票兑奖有期限,拖延可能导致奖金作废,情况紧急。 第四,自己的权利主张与张某、邱某之间的纠纷密不可分,必须合并审理才能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法院指出,本诉是张某诉邱某,诉讼标的为“要求邱某交付案涉彩票”这一特定的给付行为。李先生主张其对彩票享有所有权,看似独立。 然而,根据李先生本人陈述及现有证据显示,各方法律关系链条为“李先生(委托并付款)→莫某某(转委托)→张某(再转委托)→邱某(出票)”。 在此链条中,张某向邱某主张交付彩票的权利基础,源于其作为李先生的受托人或次受托人身份,其诉讼目的在于为委托人李先生取回彩票。 张某在诉讼中明确承诺“若其胜诉持票,将交付给李先生等人”,这清晰表明,张某的诉讼行为与李先生的实体利益诉求在方向上完全一致,两者是协同、递进的关系,而非排斥、对抗的关系。 若张某胜诉,李先生可依承诺获票;若张某败诉,李先生可依据其与莫某某、张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另行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如违约责任等。 法院认为,李先生不具备“独立”于本诉原告张某的请求权地位,通过参加本诉来保护其权利,不具备“必要性”。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进一步指出,邱某虽已出票,但并未将实体彩票交付给委托链条的终端受领人李先生,彩票仍在邱某的占有和控制之下,彩票的所有权并未完成向李先生的转移。 而李先生对李先生对张某等人享有请求为合同债权,而非物权,不享有独立请求权。 最终,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先生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的诉讼。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