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男子在微信群里捏造了一个小伙与别人有染的传言,小伙怒不可遏,两人在群

洋仔说法 2025-12-10 21:33:53

广东佛山,一男子在微信群里捏造了一个小伙与别人有染的传言,小伙怒不可遏,两人在群里激烈对骂。不料,男子气头上将自己的实时定位甩进群里,挑衅道:“不服就来!”小伙见状,驱车直奔定位的某个菜市场外。两人一照面,小伙冲上去就是一脚,将男子踹翻在地,紧接着朝着对方头部拳打脚踩,还猛踢腰腹。直到男子躺地呻吟报警,小伙才喘着粗气停手,站在原地等候警方。万万没想到,这一顿殴打,造成了男子腰椎骨折、头部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小伙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石勇(化名)的手机微信提示音接连响起,他点开那个成员众多、平日颇为热闹的“某信息交流群”。几秒钟后,他的脸色骤然阴沉,一股怒火直冲头顶。   群里,一个名叫黄强(化名)的用户,正在用含糊却极具指向性的言辞,影射石勇与某位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   消息在群里一经发出,瞬间引发了几位群友的猜测与议论。   石勇感到名誉受到了侵害,在注重口碑与人际关系的熟人社会圈子里,这样的指控无疑是极具杀伤力的。   石勇立即在群内@黄强,严词质问,要求对方澄清并道歉。   然而,黄强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用更粗俗的语言与石勇对骂起来。   两人的争吵迅速升级,从最初的事件争执,演变成纯粹的人身攻击与辱 骂,污 言秽 语充斥屏幕,使得原本用于交流信息的微信群,一时间乌烟瘴气。   石勇觉得,隔着屏幕的争吵无法解决问题,更无法洗刷自己蒙受的不白之冤。   而黄强,在骂战中似乎占据了某种“主动”,他将自己此刻所在的实时地理位置定位,直接发送到了微信群中,并附上了极具挑衅意味的言语,大意是:“有本事你就按这个位置来找我!”   发送定位,在当时的语境下,已远远超出了线上争吵的范畴,貌似线下约架信号。   看着手机屏幕上那个刺眼的定位信息佛山市三水区某市场,以及黄强挑衅的话语,石勇血气上涌,被愤怒冲昏了头脑。   石勇认为,只有当面理论,甚至用“男 人的方式”解决,才能彻底了结这场闹剧,遂决定亲自前往定位地点。   当天下午17时许,石勇驾车赶到,很快便在人群中发现了黄强的身影,积压的怒火在见到“冤家”的一瞬间彻底爆发,径直冲上前去,未作任何言语交涉,抬脚便将黄强踹倒在地。   紧接着,拳头如雨点般落向倒地的黄强的头部,并用脚狠踩其头部,随后又猛踢其腰部。   殴打持续了一段时间后,石勇停了手,此时,黄强已倒地不起,痛苦呻吟,报了警。   石勇在明确知晓黄强已经电话报警的情况下,并未选择逃离现场,而是停留在原地等待。   不久,警方赶到现场,将石勇控制,并将受伤的黄强送医救治。   经司法鉴定,黄强多处骨折和挫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和轻微伤。   随后,警方石勇涉嫌故意伤害罪立刑事案,待检察院审查后,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石勇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护人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其一,石勇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二,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黄强先在微信群中捏造事实,对石勇进行人格侮 辱,公然诽 谤其与他人存在不 正 当关系,严重损害了石勇的名誉,并在争吵中主动发送定位进行挑衅,对矛盾激化并最终引发本案负有重大过错,应从宽处罚。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指出,法医学鉴定意见明确,被害人黄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从主观方面看,石勇在看到黄强发送的定位后,专程赶至现场,见面后即实施踹倒、拳打脚踢头面部、猛踢腰部等一系列主动、积极的攻击行为,其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明确且直接。   从客观方面看,石勇行为直接导致了黄强腰部骨折等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石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过,《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进一步指出,石勇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此外,被害人黄强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实信息,对石勇进行侮辱诽谤,引发矛盾升级,存在明显过错,可酌情对石勇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石勇有期徒刑10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石勇虽然构成犯罪,但黄强的行为同样构成民事侵权甚至治安违法。   接下来,石勇对于黄强的行为,至少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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