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人员执法违法,追责的典型案例及法律适用解读
在行政执法、行政履职过程中,公职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均会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今天,专做行政案件的北京唐律具体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梳理追责情形、法律依据,供各位行政相对人参考。
一、行政追责核心法律依据
行政追责,主要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追责问责规定,针对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违法履职等行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追责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苏09行审126号——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追责案
江苏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李某、王某,负责辖区食品经营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在日常巡查中,明知辖区内多家食品经营店铺存在无证经营、食品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问题,既未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也未作出行政处罚,长期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问题持续存在,后被群众举报引发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认定李某、王某作为行政监管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最终,对李某给予记大过政务处分,对王某给予记过政务处分,同时责令该局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讨,对监管漏洞全面整改。
本案明确指出,行政公职人员对法定监管职责消极不作为,即便未直接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只要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损害政府公信力,就需承担行政追责责任。
案例二:(2025)浙01行终347号——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履职追责案
浙江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张某、赵某,在处理市容环境违法案件时,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未制作规范执法笔录,擅自对当事人经营物品进行扣押,且扣押物品未依法登记、妥善保管,造成部分物品损毁。
当事人不服,随后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扣押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行政机关赔偿当事人财产损失。
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对张某、赵某启动追责程序,查明二人行政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
最终,给予张某降级政务处分,给予赵某记过政务处分,同时对该局执法队伍开展全员法治培训,规范执法流程。本案彰显,行政执法必须严守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同样属于违法履职,会被依法追责,且生效行政判决是追责的重要依据。
三、行政追责常见情形总结
1. 不作为类:对法定职责推诿、拖延、拒不履行,对群众诉求、违法问题置之不理,怠于监管、疏于履职;
2. 乱作为类: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违规审批、违规处罚、违规强制;
3. 慢作为类: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行政事项、履行监管义务,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公共利益受侵害;
4. 廉洁履职类: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行政追责是督促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手段,公职人员唯有坚守法治底线、依法规范履职,才能有效规避履职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政府行政公信力。行政相对人如遇到行政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现象,也应主动维权,履行公民的监督义务。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行政治安领域专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