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刘先生与妻子驾车出行,半路发现前方有一辆电瓶车侧翻,二人下车前往查看,并搀扶对方,结果被告知需要向对方赔付一千块钱。再过了几个月又被告知,一千不够,要八千?!
那是一个下雨天,刘先生与妻子像往常一样,从厂里出来之后就驾驶着汽车准备离开。
谁知,突然看到前方有一辆电瓶车侧翻在地,恍惚中看到是个老人。
出于担心,夫妻二人下车前往查看,雨水中躺着60多岁的何大姐。也没有多想,夫妻二人便将大姐扶了起来。
之后刘先生便被告知需要赔付对方1000块钱,并签字确认。
这是什么道理?刘先生心想,自己的车跟对方都没有接触,怎么还变成责任方了?还需要给对方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未将“物理接触”作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虽然,何大姐驾驶电瓶车侧翻前,并没有跟刘先生的产生接触,但是刘先生的驾驶过程与何大姐之后的侧翻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仍可能构成交通事故。
刘先生当时正准备左转弯,又是下雨天,何大姐紧急刹车后摔倒,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刘先生的正常驾驶行为确实导致了这起特别的交通事故。
最终,这起侧翻事故最终被被认定为,何大姐在受到刘先生的车左转弯影响,临危措施不当侧翻,人受伤、车损坏,何大姐负主要责任,刘先生负次要责任。
之后,刘先生被告知没什么异议的话,就赔付给何大姐1000块钱,并签字确认。
刘先生觉得有点委屈,但是想着就1000块钱,并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的特殊规则)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机动车方能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
刘先生也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是何大姐存在切实的过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就认了吧,只要这件事能赶紧结束。
刘先生之后便签字确认,并向对方赔付了1000块钱,心想着这件事就这样到此为止了。
没想到过了几个月,刘先生突然收到对方的消息,要求刘先生再赔付8000多块钱。
刘先生觉得简直莫名其妙,都没碰上你的车,之前的处理意见是赔付1000就行了,并且自己当时被告知不会超过2000元,现在怎么又要让再赔8000,简直不可思议,什么东西还需要赔付8000多?
对方表示,何大姐断了5根肋骨,伤筋动骨一百天,还需要在家静养,两个月的误工费、医药费都需要先生支付,车损坏了,在家疗养的费用就不用何先生赔付了。
刘先生回想,当时看何大姐并没有明显的伤情,都过了这么久了,怎么突然就说的这么严重了,于是提出了质疑。
谁知对方在听出刘先生的质疑后,以为是刘先生要耍赖。立马语气强硬,不容分辩。表示要是刘先生不同意,就立马上诉。
这让本就有些觉得委屈的刘先生有些不满,甚至都开始变得多疑,难道是对方要讹钱?
虽然这样觉得,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
事故责任已经判定,刘先生也不想跟对方过多争辩,便将这件事交给了保险公司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明确赔偿顺序,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之后刘先生被告知,根据对方提供的相关凭证,赔付对方误工费、医疗费总计8500元。
这不是就要刘先生独自赔付吗?当时划定的责任不是何大姐主责,自己次责吗?怎么赔付却要自己全部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同时遵循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也可能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以保护弱势一方利益。
也就是说,即使刘先生没有责任,也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更何况现在刘先生被判定有责。
之后,刘先生被告知,这次事故刘先生有责,在交强险范围,支持全陪。
这次赔付可能会影响之后车辆的保费,但是赔付1000元跟赔付8500,来年保费的涨幅差不多。既然保险公司都这样说了,刘先生也就不想过多纠结,那就按照这个方案执行吧。
谁知,对方在得知这个结果之后,要求刘先生必须在当天晚上把字签了,完成处理,否则就要对他进行投诉。
这都是什么事呀,刘先生心想。居然被一次没有接触的交通事故,逼成这样。要说欣然接受,有点难,但好在事情终于告一段落,就这样吧,也算是涨知识了。
交通安全无小事,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开开心心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