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两名员工到印刷厂实习,意外发现车间包装袋上,印有领奖二维码,便尝试扫了一下,结果发现真能领3毛多红包!于是2人在车间,偷走100万多条红包二维码链接数据兑换或转卖,获利33万,可结局却惨了!
5月28日,光明网报道了一则少见的盗窃案例。
事发时间从2023年7月开始。覃军和冯海涛两人刚毕业不久,找到了一家印刷公司实习,两人的工作也不复杂,就是维修车间里的那些机器。
说是维修,两人其实更多的是跟着车间的师傅学习经验。
就在一次机械维修过后,两人在车间休息,突然发现车间角落里堆着一堆有瑕疵的包装袋,也就是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次品,包装袋上印有二维码。
覃军仔细读了读包装袋的说明,说是扫这个二维码可以免费领取红包!
起初两人不太相信这个二维码能领到红包,可无聊的冯海涛无意中拿了一个包装袋扫码,结果还真扫出了一个3毛钱红包!
两人立即开始接连扫这些包装袋,果真扫了不少红包,虽然每个红包金额很少,但架不住量很大,两人收获颇丰。
尝到甜头后,两人开始琢磨着能扫到更多的红包。
他们发现,印刷公司承接各种客户的包装印刷需求,许多客户会要求在包装上印有奖二维码。
为了方便快速印刷,客户通常会提供红包链接数据,而印刷公司接到红包链接后,会将链接转化成二维码,按要求印在包装袋上。
后面如果谁买了产品,扫包装袋上的二维码就可以获得红包。
两人琢磨一番后觉得,如果一个个包装袋扫码,不仅耗时长而且在车间也难以实现。
于是两人决定,干脆到车间办公室里的电脑里,把红包链接数据偷偷拷贝出来,这样就可以随时不受干扰扫到红包。
就这样,两人偷偷进入办公室拷到了红包链接,不过,他们发现有些链接红包已经被领取,一个个扫得耗费海量的时间,便又拉了两名实习员工入伙,专门来筛选哪些链接还有红包,哪些已经被领走。
干了一段时间后,4人感觉这样扫下去也不是个事,太浪费时间和精力,于是覃军突发奇想,将这些链接在网上兜售!
果然,网上还真有人买这些红包链接数据,就这样,4个人要么自己扫红包,要么在网上卖链接,居然将印刷公司100多万条的链接全部兑现。
短短3个多月,4人就因此获利33万多元!
不过,公司很快发现不对劲并报警,4人也被警方刑事拘留!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4人盗取红包链接数据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红包链接数据对应支付平台备付金中的资金,仍积极实施窃取、筛选、转售行为,追求非法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售卖的是链接数据并非存款,但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电子数据,可以比照链接金额来量刑定罪。
2、为何4人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本案中的红包链接数据也是系统数据,但具有直接财产价值,盗窃行为主要侵害财产权,而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按重罪优于轻罪原则定盗窃罪。
3、4人的判罚为何有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覃军和冯海涛实施了盗窃行为,还进行了兑换和转售,属于该犯罪行为的主犯,而且33万属于“数额巨大”,因此被判刑3年,但考虑到2人积极悔罪赔偿,获得被害公司谅解,两人适用于缓刑。
后面加入的两人主要帮忙筛选行红包链接,属于盗窃罪共犯,应从轻处罚,他们同样获得被害公司谅解,因此被判刑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
也就是说,最后4人被判刑3年到10个月不等,缓期执行。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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