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已婚男子每次去找婚外的女子亲热,发生了关系之后男子必定一掷千金,不是金项链,就是送手机,有的时候直接转钱28万、12万不等。自从二人偷情以来,男子已经赠送了50多万的财物,后来男子离婚了,婚外的这个女子也玩腻了,男子想要分手并且要求女子还钱。小女人直接拒绝,表示1分钱不还。男子整理好账单把女人给告了,看来这个男的就想要白嫖啊,但,相关部门的判定让男子傻眼。
事情说起来并不复杂,一名有家室的男子在外结识了一名女子,俩人很快越过边界,发展成了婚外情人关系。
每次两人发生亲密接触后,男子都会向女方赠送价值不菲的财物,品类涵盖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手链等贵重首饰,还有售价上万元的高端折叠屏手机,现金转账更是出手阔绰,单笔转账就有28万、12万不等的记录。
从两人建立这段不正当关系开始,截至男子提出分手时,他向女方赠送的现金、首饰、电子产品等各类财物总价值累计超过50万元。
后来男子与原配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都恢复单身状态,但男子与该女子相处一段时间后,逐渐失去新鲜感,产生了结束关系的想法。
他不仅主动提出分手,还专门整理了自己这些年的转账凭证、消费单据,要求女方将收到的所有财物全部折算返还。
女方直接拒绝了男子的要求,明确表示一分钱都不会退还。男子随即整理好全部账单,将女方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此前的所有支出。
男子提起诉讼时,主张自己所有的大额转账和贵重礼物,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今两人无法缔结婚姻关系,女方理应返还全部财物,索赔总金额超过50万元。
他手持整理清晰的转账记录和消费凭证,认为自己证据充分,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从男子的行为逻辑来看,他当初愿意持续大额投入,是为了维系这段婚外关系,等到自己不想继续这段关系、对女方失去兴趣时,就试图收回全部投入,相当于这段时间的相处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成本。
法院受理案件后,并未直接按照男子的主张作出判定,而是将涉案的全部财物按照赠与发生的时间,划分为男子婚内赠与和离婚后赠与两个部分,分别进行认定。
针对婚内赠与的部分,法院审理后认定,男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配偶向婚外异性大额赠与财产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部分赠与行为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的权利主体问题,婚内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日常小额的生活开支可以单方决定,但几十万的大额财产处分,必须经过配偶同意。
男子私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损害的是其原配妻子的财产权益,因此有权主张返还这部分财产的主体,是男子的原配妻子,而非男子本人。
男子作为做出不当处分行为的过错方,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女方返还这部分婚内赠与的财物,法律不会支持过错方从自身的不当行为中获取利益。
针对男子离婚后赠与的财物,法院审理查明,男子离婚后已经处于单身状态,此时他处分的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双方留存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女方曾多次明确拒收男子的大额转账,还劝阻过男子不要进行不必要的大额消费,但男子始终主动转账、主动购买礼品送给女方,还多次告知女方可以放心收款。
整个交往过程中,双方既没有书面约定,也没有达成过口头约定,明确这些转账和礼物是以结婚为前提的给付。
法律层面上,恋爱期间一方为了增进感情,自愿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属于普通的情谊赠与,只要钱转到了对方账户、东西交到了对方手里,赠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不能仅因为后续恋爱关系结束,就倒推当初的赠与附加了结婚的条件。
男子无法举证双方存在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约定,因此他要求返还离婚后财物的诉求,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男子一分钱都无法从女方处追回。这个结果完全超出了男子的预期,他原本以为凭借手中的账单就能顺利要回所有花销,既享受了相处的过程,又不用最终承担经济成本,最终的判决结果直接打破了他的盘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