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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荒唐!广州,39岁男子和93年的湖南妹子谈恋爱,同居后男子借给妹子26000元

真荒唐!广州,39岁男子和93年的湖南妹子谈恋爱,同居后男子借给妹子26000元,让妹子写借条,还要附加上一条:每个周末陪他睡一晚。后来又陆续转了不少钱,妹子还了一部分后,就把男子拉黑了。男子起诉了妹子,要对方还39602元。


男子罗某39岁,广西人。李某26岁,湖南妹子。

俩人当年6月份网上认识的,聊了没多久就同居了,这速度比闪婚都快。

同居之后,李某就开始找罗某借钱。

8月25日那天又开口要26000块,罗某答应了,但他提了个条件。借条可以写,但必须加一句话,每个周末陪他睡一晚。

李某还真就签了,当天钱就到账了。

这操作是真离谱,但人家李某当时就照做了,后来她陆陆续续还了18436块,还剩7564没还清。

除了这笔借款,恋爱期间罗某还零零散散给李某转了4万多。都是些代付账单等,反正各种名目都有。

到了12月20日,罗某又发消息让人家来陪睡,李某这回没搭理,直接他拉黑了。

第二年4月,罗某起诉了,要让李某还39602元。

这下好了,彻底撕破脸了。罗某觉得钱是借的,白纸黑字写着。李某觉得那些钱有的是送的,有的根本不算借款。

借条上写的陪睡条款,法律认不认?那些没写借条的红包和代付款,又算什么性质呢?这事可不是一句借了就得还那么简单。

第一,借条上附加陪睡条件,这条款有效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陪睡这事,写进借条里,说白了就是拿身体当抵押物。这种条款从根上就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压根不认。

但注意,条款无效不等于整张借条都废了。

本金26000还是得认的,只是那个陪睡的附加条件直接作废。

第二,没借条的钱,叫了老婆的转账,算借款还是赠予?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罗某给李某转的那些钱,没写借条,聊天里还一口一个老婆叫着。法院一看这称呼和转账方式,直接认定是恋爱期间的赠予。赠予的东西你想要回来?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原告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罗某拿不出借条,光有转账记录,举证不够。

第三,罗某到底能要回多少钱?

借条上的26000,扣掉李某已经还的18436,还剩7564。这笔钱有借条有转账记录,法院判李某必须还。

至于那4万多的红包和代付款,因为没有借贷合意,也没有借条,全部认定为赠予,一分钱都不支持罗某要回来。

罗某拿陪睡当借款条件,这本身就说明他心里门清,这钱不是白给的。结果陪睡条款不算数,其他钱又因为叫了老婆被当赠予处理了,到头来就追回来7564块。

说句不好听的,这罗某是既想占便宜又想要回钱,两头都想赢,法律不是这么玩的。借就写清楚借条,送就别想着要回来。自己搞了一堆模糊账,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最终,法院判李某返还罗某7564元,驳回罗某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针对本案,在评论区一起来讨论!

本案例来源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判文书网

评论列表

Bonne vie
Bonne vie 5
2026-06-21 23:38
93年的26岁,哈哈,这是2019年的文章?

沐小昕 回复 06-22 00:18
当年,应该是以前的案件,现在公示出来了,就翻出来说

A脱缰之马
A脱缰之马 2
2026-06-22 02:56
现在UC整天推送陈年旧事
伟泰
伟泰 2
2026-06-22 01:23
又是同居又是一星期陪睡一次。散哭父
风清月明
风清月明 1
2026-06-21 14:20
93年26岁。39岁是80年的。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