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一单身肌肉男看上一已婚少妇,少妇没能抵挡住肌肉男的魅力,和男子走到一起,甚至还愿意为了男子和老公离婚,男子大喜,给少妇转了 8000 元,用来支付离婚官司的律师代理费,没想到没等到少妇离婚呢,俩人先闹掰了,男子主张要回那 8000 元,少妇不给,俩人因此闹到了法庭,判决结果出来了。
俩人是在本地一个健身爱好者群里认识的。男子三十出头,单身,自己做点小生意,时间自由,没事就泡在健身房,练出一身匀称的肌肉,加上性格外向会说话,在群里一直很活跃。
少妇结婚五六年,和老公的日子过得不咸不淡,平时没什么爱好,就下班去健身房打发时间,也跟着进了群。
一开始俩人只是群里偶尔搭话,后来群里组织线下聚餐徒步,见了几次面慢慢就熟了。
男子知道女方已婚,但没怎么避讳,主动找她聊天,今天夸她身材保持得好,明天说她老公不懂珍惜,甜言蜜语一套接一套。
女方本来就对平淡的婚姻有点倦怠,被男子这么一哄,心里慢慢就起了波澜。
前后不到两个月,俩人就越过了正常朋友的边界,发展成了情人关系。私下里约会吃饭,过节也互相送礼物,跟普通热恋的情侣没什么两样。
男子一直说自己是真心想和女方过日子,就等她恢复单身。女方听得多了,也渐渐动了离婚的念头,觉得和老公凑合一辈子,还不如跟着眼前这个懂自己的人。
相处到第三个月,女方正式跟男子说,自己决定起诉离婚,以后跟他好好生活。
男子听完特别高兴,觉得自己的真心没白费,当场就表态,离婚是大事,该找律师找律师,所有费用他来承担。
当天晚上,男子就给女方转了 8000 块钱,没写转账备注,只在聊天里说,这钱你先拿着交律师费,不够再跟我说。
女方收了钱,很快就找了律师,签了委托合同交了代理费,连离婚起诉状都写好了,就等着走法院程序。可谁也没想到,离婚官司还没排上号,俩人的感情先出了问题。
新鲜感过去之后,日常的矛盾慢慢就露了出来。男子控制欲越来越强,女方晚回一会儿消息就要盘问半天,还总催她赶紧离婚,别拖拖拉拉。
女方也觉得男子没以前体贴了,以前事事都让着自己,现在动不动就吵架,完全不像当初说的那样会包容她。
俩人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相处得越来越累。
一次因为一点小事吵得特别凶,男子说了重话,女方也觉得寒心,当场就提了分手,说不离了,以后别再联系。说完就拉黑了男子的联系方式,断了所有往来。
男子被分手之后,越想越觉得亏。他觉得自己当初给那 8000 块,是奔着女方离婚跟自己结婚才给的,现在婚也不离了,人也分了,这笔钱女方理所当然该退回来。
他通过共同朋友、换手机号各种方式找女方要钱,前前后后要了三四次,都被女方拒绝了。
女方的理由也很直接,这钱是你当初自愿给的,说好是承担我离婚的费用,又不是我借你的。
现在分手是你自己脾气差造成的,钱我已经交给律师了,凭什么要退?俩人各说各的理,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男子一纸诉状,把女方告到了恩施当地法院,要求女方全额返还 8000 元。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核心就是这笔钱的性质。男方说,这 8000 元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女方离婚和自己共同生活,现在女方不离婚了,赠与的条件没实现,钱自然该返还。
女方则辩称,这是男方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属于正常的情感开销,而且钱已经实际用于支付律师费,自己没有得利,不该返还。
法院审理之后,首先理清了一个基本事实:这笔 8000 元的转账,确实是男方为了资助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解除现有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完整佐证这一点。
而男方在明知女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出资帮助女方离婚,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交往并接受资助,双方的行为都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笔 8000 元的赠与行为无效,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女方返还男方 4000 元,剩下的 4000 元损失由男方自行承担。
感情这事,从来不是靠新鲜感撑着的。婚内的平淡是常态,外面的刺激大多是昙花一现。为了一时的冲动,把好好的日子搅得一团糟,最后钱账好算,人情账、名声账,算不清也还不上。
守好自己的边界,珍惜眼前的生活,别等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才明白有些便宜占不得,有些感情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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