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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个天的大谱!北京,某公证处的1.8亿存银行剩44万,银行甩锅“员工失踪”:最

离了个天的大谱!北京,某公证处的1.8亿存银行剩44万,银行甩锅“员工失踪”:最高法一锤定音,内控漏洞不能由储户买单。

2013年,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对公账户,陆续存入3.6亿元公证业务收费。此后五年,客户经理每季度上门递送对账单,印文清晰、余额正常,让公证处对资金安全深信不疑。

直到2018年,公证处动用账户内1.8亿元本息购买理财产品,到期后却无法兑付,核查才发现账户实际余额仅剩44万余元。

司法鉴定证实,五年间19张对账单、32张利息回单上的银行印文均为伪造,资金早在2014年起就被未经授权划转至关联企业及个人账户,而银行却以“员工精神失常失踪”“客户经理离职”为由推卸责任。

这起案件最让人心寒的,不是资金被挪用本身,而是银行试图用“个人犯罪”掩盖“机构失职”的甩锅逻辑。

从开户第五天起,涉案人员就冒用公证处会计身份骗取网银设备,四年间四次冒领设备、篡改预留信息,银行却从未核实身份真实性;客户经理长期上门递送虚假对账单,银行内部对账机制形同虚设,竟无人发现异常。这些漏洞不是“员工个人行为”能解释的,而是银行内控体系全面失守的铁证。

当银行把“员工失踪”当作免责挡箭牌时,本质上是在透支储户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毕竟,储户把钱存进银行,信的是银行的监管能力,而不是某个客户经理的个人品行。

一审、二审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驳回起诉,看似符合程序,实则让储户维权陷入死胡同。刑事侦查周期漫长,若等刑事案件审结再启动民事审理,储户可能面临银行资产转移、赔付能力下降等风险,赢了官司也拿不回钱。

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明确指出:本案民事争议是储蓄存款合同履行问题,刑事犯罪是个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的行为,二者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刑事案件不影响民事审理。

这一裁定彻底打破了银行用“先刑后民”规避责任的壁垒,明确了银行作为资金“守门人”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员工犯罪而免除。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储户敲响了警钟:再专业的机构,也不能替代自身的风险意识。公证处作为专业机构,尚且被虚假对账单蒙骗五年,普通企业和个人更需警惕。

大额资金存放,不能仅依赖客户经理上门递送的对账单,应定期通过银行柜台、官方网银等独立渠道交叉核验;预留联系方式、账户信息变更时,必须本人到场核实;发现账户异动、对账单异常,要第一时间向银行官方渠道反馈,而非轻信“熟人”解释。

法律可以纠正银行的失职,但储户自身的谨慎,才是守住资金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如今,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但无论最终判决如何,大连银行内控失守的责任都无法推卸。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公证处追回损失,更在于为所有储户划定了维权底线:金融机构的“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内控漏洞的代价,不能由无辜储户承担。

愿每个储户都能从这起案件中汲取教训,既相信法律的公正,也保持自身的清醒;愿每家银行都能以此为戒,把“风险防控”真正落到实处,而非停留在口号上。毕竟,金融的本质是信用,而信用的基石,是每一个储户对资金安全的安心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