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翻了!”内蒙古,男子醉驾撞护栏身亡。家属索赔15万意外险,保险公司以“醉驾免责”拒赔,一审也支持了保险公司。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保险公司电子保单中根本没对“醉驾不赔”作加粗提示,也拿不出完整合同,最终这样判了!
本案当事人陈某,常年在内蒙古兴安盟本地工作生活,日常通勤均驾驶自有私家车。
为了抵御驾车出行的意外风险,陈某主动购置了一份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该险种针对性保障驾乘过程中的意外身故、伤残风险,其中驾驶员单方意外身故保额为15万元,保障范围覆盖日常自驾场景,保费按期缴纳,保单全程有效。
和多数车主一样,陈某当时选择了便捷的线上投保模式。
全程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线上端口自助操作,无线下业务员对接,无人工讲解答疑,仅在投保完成后接收了一份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保单文件。
2025年7月,陈某参与亲友聚餐,席间饮用了大量酒水。
聚餐结束后,陈某心存侥幸,无视酒驾违法规定,执意独自驾车返程。
酒精作用下,陈某判断力、反应能力大幅下降,行驶途中不仅未按规定车速行驶,出现严重超速行为,最终车辆失控撞击道路护栏,发生单方重大交通事故。
这场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毁,陈某当场死亡,突发的意外让其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管部门迅速介入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车速鉴定、血液酒精检测等多项取证工作,出具了正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文书明确认定,陈某醉酒驾驶、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诱因,自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属于典型的违法驾驶引发的单方事故。
料理完陈某后事之后,家属想起陈某生前投保的驾乘意外险,随即整理死亡证明、事故认定书、保单等全套资料,向投保保险公司正式申请理赔。
岂料,保险公司直接出具拒赔通知书,明确拒绝所有赔付。
保险公司的核心依据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早已明文约定酒驾、醉驾、违法超速驾驶导致的人身伤亡,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保险公司表示,该条款属于行业通用免责规则,且合同已清晰载明,陈某违法在先,不符合理赔条件,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拒赔态度,陈某家属难以接受。
家属认为,投保全程为线上自助操作,自己和陈某从未被明确告知过相关免责条款,不知情的条款不应具备约束力。
多次协商理赔事宜均无果后,家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赔付15万元身故保险金。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核查事故性质与合同条款效力。
法院认为,醉驾、超速均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交通违法行为。
保险公司将法定禁止性行为纳入免责范畴,条款约定合法合规,不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理应具备法律效力。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保险公司拒赔行为合理合法,无需支付理赔款项。
一审败诉后,家属始终无法信服判决结果。
在家属看来,即便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明显服务疏漏,不该让投保人单方承担所有后果。
可谁也没想到,正是保险公司这一程序性漏洞,成为了案件逆转的核心关键。
家属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二审重新审理此案。
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完全区别于一审,并未聚焦陈某的违法驾驶行为,而是重点核查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经全面核查投保记录、保单文本、服务留存记录,法院发现,案涉电子保单仅密集罗列了各类免责条款全文,未对酒驾、醉驾、超速等核心免责条目进行加粗、高亮、弹窗提示等醒目处理。
同时,保险公司全程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过人工讲解、单独告知、确认提示等方式,让投保人充分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与法律后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甚至无法提供完整的合同文本佐证自身主张。
二审法院明确释法,保险免责格式条款,必须经过保险人明确提示、详细说明后,方可对投保人产生法律效力。
未尽提示义务的免责条款,视为无效条款。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被动展示条款文本,未履行法定提示义务,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案涉免责条款对陈某不具备约束力。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判令保险公司限期向陈某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5万元。
这起判决极具普法意义。
它清晰区分了两种责任,当事人违法驾驶需承担交通违法的法律后果,但保险公司的法定告知义务,不能因投保人存在过错而自动免除。
对于广大线上投保用户而言,多数人不会逐字细读冗长的电子保单,保险公司更应主动履行提示义务,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而非事后用隐性条款拒赔。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现代快报2026年7月24日《内蒙古一男子醉驾身亡保险拒赔,法院:保险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保险公司赔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