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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23岁大学生凌晨坠河溺亡#【#南京多部门回应大学生凌晨坠河溺亡#】6月
#南京一23岁大学生凌晨坠河溺亡#【#南京多部门回应大学生凌晨坠河溺亡#】6月12日,来自安徽安庆的石先生悲痛地向大皖新闻记者讲述了儿子的意外。5月30日凌晨,他年仅23岁、就读于南京林业大学大三的儿子小石,在南京市江宁区文鼎广场东侧的一处露天河道中不幸溺水身亡。石先生哽咽地说,孩子原计划第二天要去做一份兼职,赚点生活费,没想到却发生了意外。据石先生介绍,5月29日(星期五)下午5点多,小石离开学校前往江宁区文鼎广场附近上网。石先生称,因为孩子报名了一份周末兼职,需要在江宁参加线下活动,5月30日凌晨3点左右,小石从网吧出来,准备前往活动方提前安排的宾馆。石先生称,事发前,小石途经文鼎广场附近,由于是第一次到江宁,对路况不熟悉。石先生提供的照片显示,事发河道当时的水面高度与岸边草地大约有20公分的落差,水面漂浮着大量翠绿色的水草和杂物,颜色与草地十分接近。正因如此,石先生判断,孩子当时可能是为了抄近路——宾馆就在河道另一侧不到500米处,“他可能以为那(河道)是草地,想跨过去直穿到对面。”石先生称,事后公安机关已排除他杀,他也没有发现孩子有任何自杀倾向。石先生认为,这场悲剧可以避免,“河道附近没有救生设施,也没有安全警示牌和照明设施。”他哽咽地说,事发时曾有路人发现孩子落水,想施救时却找不到工具。在石先生看来,河道管养部门应对此负有责任,“他们根本没有做到应有的维护。”其表示,直到事发第二天,他在现场看到有工作人员在安装“水深危险”的警示牌。针对此事,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事发地江宁区淳化街道党政办。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知晓此事,但相关事务并未交办到街道,“那块区域是江宁高新区在管理。”她补充说,街道水务部门事发后已第一时间核实,确认事发河道属于江宁高新区的管辖范围。随后,记者联系到江宁高新区党政办。工作人员证实,确有人员在文鼎广场附近河道溺亡,并表示“这个交办单子已经批给综治办处理了”。随后记者又联系到江宁高新区综治办,工作人员介绍,具体经办人员近日一直在信访局,与家属协调处理此事。对于家属提出的河道管养存在疏忽的质疑,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无法作出回应。(大皖新闻记者孙召军)
【#父亲病危女子请假被拒因旷工被开除#】#女子尽孝请假被开除公司被判赔#据江宁
【#父亲病危女子请假被拒因旷工被开除#】#女子尽孝请假被开除公司被判赔#据江宁普法,南京江宁开发区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案例。2024年8月,小杨的父亲被确诊恶性肿瘤晚期,她向公司申请事假陪护。起初公司予以了准假,于是小杨就前往医院陪伴和看护病重的父亲。可到了10月中旬,小杨的父亲病情加重,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小杨再请假,公司却不批了。尽管没被批准,小杨还是回到老家陪伴了父亲最后一程。期间公司向小杨发送旷工催告函,让她赶紧回去上班。小杨确实无法离开,一直继续申请事假,还写明了父亲病危的情况,但公司依然不批准,甚至让其主动办理离职手续,小杨没有同意。2024年10月21日小杨父亲因病去世。当日下午,小杨收到了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通知她因其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严重违纪,故解除劳动关系。她立即联系公司希望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说解除通知已发、无可挽回。无奈小杨只好申请了劳动仲裁,江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小杨经济赔偿金74784元。该公司不服该裁决,以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小杨旷工违纪为由诉至法院,主张无需支付赔偿金;小杨称其请假是因为父亲病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合法解除。该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小杨赔偿金74784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公司于期限内向小杨支付70000元,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小杨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的数额74784元并加付10000元违约金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宁普法、纵览新闻)
【#交警回应便衣男子开着警车打电话#】#南京一便衣男子开警车打电话#4月6日,江
【#交警回应便衣男子开着警车打电话#】#南京一便衣男子开警车打电话#4月6日,江苏南京,一网友发布视频,一辆车牌号为“苏·A6289警”的警车,在开过一处十字路口时,穿着便装的男性驾驶员被拍到一边开车一边打电话。视频显示,地点在江宁区清水亭西路和马牧西路的交汇处。记者将视频反映给江宁交警开发区中队,工作人员说,不是他们单位的警车,会展开调查,之后通报警车所在单位。下午,工作人员回复,事发3月25日,驾驶员已经处罚,罚款50元记3分,驾驶员的工作及单位等信息涉及隐私无法透露,“交通违法的行为我们交警队处理,至于不穿制服由其所在单位内部处理。”新修改的《警车管理规定》中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驾驶,除执行警卫任务外,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摩托车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或者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在试用期内或者驾驶实习期内不得驾驶警车。(潇湘晨报都市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