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对夫妻备孕多年,妻子怀孕后却被丈夫撵回娘家,原因竟是因为妻子做了整形
上瓦州杭
2023-11-21 21:29:57
河南郑州,一对夫妻备孕多年,妻子怀孕后却被丈夫撵回娘家,原因竟是因为妻子做了整形手术。由于手术期间妻子并不知道自己怀孕,为了做双眼皮手术,打了麻药,术后还注射了大量的抗生素,夫妻俩咨询医生后,被告知孩子可能会存在生理缺陷。
(案例来源:百姓315)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美的追求也不断提升,来自河南郑州的邓女士,也是广大爱美人士之一,但她却没想到为了变美,差点毁了自己的幸福生活。
据邓女士称,想要做双眼皮手术的她,独自来到了整形医院,众所周知,现在的整形手术,虽然都是微创,但还是需要注射麻药,并且为了术后效果,和防止疤痕增生,会让整形患者服用或者注射抗生素等药物。
这些药物对与备孕和怀孕的妇女,却是禁忌。因邓女士夫妻二人已经备孕多年,邓女士做手术前特意询问了整形医院的医生,自己在备孕中,而且这个月还没有来例假,会不会有影响?
但无良的整形医院,为了自己的业绩,在检查结果中,对邓女士隐瞒了,她已经怀孕的事实,告诉她没有问题,放心做手术吧。见医生都这么说了,邓女士就签了手术同意书,做了双眼皮手术。
谁想到,过了几天,邓女士的例假还是没有来,于是她到医院做了下检查,发现自己竟然已经怀孕了,夫妻俩高兴之余,却想到邓女士刚做过双眼皮手术。
于是,怀着忐忑的心情,夫妻俩来到了医生办公室,希望能从医生口中听到“没有影响”这四个字,但事与愿违,医生告诉他们,因为邓女士用的药可能会导致胎儿畸形,以后生出来生理缺陷的孩子的概率较大,建议他们打掉孩子。
医生的话仿佛是晴天霹雳一般,让夫妻二人傻了眼,丈夫非常生气,不管邓女士的感受,直接自己回了家,知道此事的婆婆,也非常生气,并把邓女士赶了出去,无家可归的邓女士,只好哭哭啼啼的回了娘家,亲家双方因此闹得不可开交。
邓女士认为,这一切都要怪那个整形医院,她来到当初给她做手术的整形医院讨要说法,不料医院大门紧闭,电话联系对方又被拒接,半个小时后,医院给她发来信息,告诉她医院放假了。
邓女士又将事情反映到了卫生监管所,但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这个医院不久前已经被注销了,所幸的是,这件事情还在追诉期内。
卫生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会依法追查院方是否还存有完整的病历,如果能查到该医院确实有违法行为,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随后邓女士又来到了更权威的医院咨询了医生,按照她提供的例假日期,以及做双眼皮手术的日期,医生告诉她,邓女士做双眼皮手术时,正处于受精的前两周内,没有进入第三周,还属于相对安全的时期,只要定期做产检,没有问题的话,孩子还是可以生下来的。
最终整形医院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文中皆为化名)
1、整形医院对邓女士隐瞒怀孕事实,对其做手术的行为违法。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本案中,整形医院在明知邓女士在备孕,并且有可能怀孕的情况下,甚至已经检查出邓女士怀孕的情况下,却并未告知邓女士实情,而是为了整形医院自身的盈利,不顾邓女士腹中胎儿的安危,对邓女士进行了双眼皮手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对邓女士进行赔偿。
2、由于整形医院的过错,造成邓女士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整形医院没有在术前如实告知邓女士怀孕的事实,侵犯了邓女士的知情权,如果对邓女士造成了损害,邓女士可以要求整形医院赔偿其损失。
3、邓女士处于备孕期间,应当对自身孕情有所关注,对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邓女士自己明知自身处于备孕期,并且没有来例假,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情况有所关注,并谨慎小心,避免在此特殊时期做一些非必要的手术。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过失相抵原则,可以相对减轻整形医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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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婴儿就这样被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