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女子不牵绳遛狗吓哭孩子,家长怒踹宠物犬被咬。女子趾高气昂,坚决不道歉,

上瓦州杭 2023-11-22 21:27:40
浙江湖州,女子不牵绳遛狗吓哭孩子,家长怒踹宠物犬被咬。女子趾高气昂,坚决不道歉,还在业主群歪曲事实诋毁家长。狗主人:他踢我的狗,他先跟我的狗道歉! 事发当天,俞先生吃完饭在楼下陪着两个女儿消消食。两岁的小女儿在爸爸玩耍,5岁的大女儿也在附近玩着轮滑。这时,有个女子来到旁边的小区快递室取件,后面跟着个未牵绳的小狗。 小狗看到大女儿玩轮滑快速移动,立刻跑过去追赶。大女儿见到小狗追自己,立马吓到,失去平衡后直接摔倒,疼得哇哇大哭。到这一幕的俞先生瞬间就坐不住了,便找狗主人说理,让她管好自家宠物犬。 说完话还没走几步,这条狗又开始作妖了,又跑向大女儿。这让俞先生的火气瞬间就上来了, 便气愤的来了一记飞腿,但小狗仍蹿来蹿去的,到处追赶吓唬小孩。 俞先生看到就近有个饮水机,立马把它拽过来欲砸小狗,这时狗主人见状不妙,把狗给抱起来了。俞先生出完气之后,便带两个女儿回家了。结果回家才发现踹狗的时候,脚趾也受伤了。 虽然不确定是不是被狗咬了,但出于安全起见,就在当地打了针狂犬疫苗。俞先生想着,都是一个小区的,让狗主人赔偿医药费用,再向他道个歉,这个事情就到此为止了。 可哪料,狗主人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坚决表示是俞先生无故欺负她家小狗,趾高气昂的说到,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医药费是可以,但坚决不道歉。 俞先生气不过,坚持让狗主人道歉,两人起了争执。狗主人还恶人先告状,向派出所报警了。派出所民警通过监控视频调查核实后,站在了俞先生这边,让狗主人赔偿800元疫苗费给俞先生。 虽然狗主人没道歉,但派出所都出面调节了,俞先生也不好说什么,不想再追究。原本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狗主人跟她的小狗一样作妖,开始在小区业主群里发挥自己混淆视听的本事了。 狗主人在业主群里写了一篇作文,内容虽然很长,但意思也很明确,说俞先生敲诈勒索,还有虐狗的暴力倾向,而且一口咬定自己的狗根本没咬人,俞先生的伤势明显是自己拖拽饮水机的时候碰上的,和她家的狗一点关系都没有。 整篇下来就说俞先生的不好,只字不提自己不牵绳遛狗的事情。群里面很多人不知道这个事情,仅看这个作文,肯定会觉得是俞先生的错。 面对一些列的负面问题,俞先生只好找记者来协商此事,然而当记者询问狗主人为什么不牵狗绳时,对方混淆是非的本事让人无言以对。 狗主人向记者表示,自己就是不喜欢牵狗绳,爱谁谁。又上升到国家政策,歪曲出台牵狗绳的目的,还表示人与动物应该和谐相处,不能因为没牵狗绳就算狗的错。最后补充了一句,你懂不懂法律啊,会不会解读? 狗主人越说与激动,继续说到,明明整个过程是她的狗被欺负,而且通过派出所的调解,该赔付的都赔付了,既然派出所结案了,他为什么还要老打我电话呢?她愿意在群里说什么是她自己的事情。 面对狗主人的无理取闹和咄咄逼人,记者也相当无奈。最终,俞先生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让狗主人向他道歉。 1、牵狗绳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根据上述法条,外出遛狗是明确要牵狗绳的。不仅如此,为避免宠物犬咬人,要定期接种狂犬疫苗。以上规定,虽然已颁布一段时间,但总能在周边看到未牵狗绳遛狗的现象。网上也曝光过多起因没牵狗绳而产生的纠纷。 2、那么,小狗因未牵狗绳而损害他人应该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对方只要没牵狗绳,小狗引起的所有损害都需要饲养人承担。哪怕有人故意去招惹小狗,饲养人也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小女孩自己玩轮滑未招惹小狗,是小狗追赶吓唬小女孩,俞先生为制止这种不法侵害,还受了伤。因此,狗主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俞先生可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狗主人道歉?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理论上是可以的,狗主人要是继续在群里发表小作文,以此诋毁俞先生,则可以诽谤起诉狗主人,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但单独为了赔礼道歉,耗费大量的时间去打民事官司,值不值得只能由俞先生自己的内心判断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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