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程先生与前妻汪女士多年前在安徽某附属医院通过试管手术生下儿子小杰,可是
上瓦州杭
2023-11-23 21:30:08
安徽合肥,程先生与前妻汪女士多年前在安徽某附属医院通过试管手术生下儿子小杰,可是在8年后,却发现自己的宝贝儿子却和他们两人都没有血缘关系。医院是把别人的胚胎放到了汪女士的肚子里,自己的妻子曾经怀胎十月,居然成为了代孕母亲。程先生想找该医院要说法,却被医生告知,人生要豁达,没必要计较。程先生一气之下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程先生和汪女士之前自然生育过一个女子,但是女儿因病不能自理,他和汪女士就决定再要个孩子,等着他们百年之后,可以有人照顾他们的女儿。
但是程先生快50岁了,汪女士也40岁了,自然怀孕都没能成功,最后就在该医院的生殖中心做了试管婴儿手术。
汪女士回忆说,试管先后做了3次,经历了多次痛苦的取卵,因为自己年龄大了,整个孕期,打了无数的针剂,吃了无数的药,冒着坚持生产可能瘫痪的风险,终于成功生下了小杰。
后来程先生和汪女士之间因为性格问题,两人最终在小杰6岁的时候离婚。小杰由汪女士抚养,但是程先生也会经常带着小杰。
随着小杰越来越大,程先生感觉儿子长得不像自己,也不像前妻。
最后,程先生与汪女士带着共同的疑问,带小杰做了亲子鉴定,经过鉴定,小杰跟他们没有血亲关系。
因为小杰是在省妇幼医院生的,还以为是生产完抱错了,但是经过查证,是做试管手术时,胚胎放错了。
程先生说,不知道他们自己胚胎放到了谁的肚子里,是不是顺利生出来了,自己突然感觉生命已经没有意义了。
随后,程先生和汪女士以该医院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杰在生产过程中抱错的可能性极低。该医院存在胚胎编号重复,且未在胚胎解冻时记录及仔细核对等过错,虽然无法确定该过错与小杰无血缘关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认为该医院存在重大过错,按照高度盖然性推定该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该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程先生和汪女士各种损失64万元。
程先生在一审之后,要求该医院查清小杰的血亲父母,还有自己的孩子是否也顺利出生。得到的答复是,确定程先生自己的孩子没有出生,但是其他信息都查不到了。
程先生说赔偿已经对他没有什么意义,他都60岁了,已经无法再生育了,他就想知道自己的孩子是否在世,自己不会去打扰他,只是两家人相互知情,万一有个什么意外,也好联系。
该医院主任医师王某(化名)给程先生说,人生很短,要豁达,很多人无法生育抱养孩子,都和亲生的一样,何况小杰还是你们怀胎十月生出来的,再说法院也没有完全确定就是我们的错。
北京大学医学部丛教授说,像程先生和汪女士这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程先生、汪女士与小杰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必须履行抚养义务。
她还表示,实际生养形成的感情确实是比单纯的血缘感情要深厚的多,夫妻二人对这个孩子好好的投入感情和精力,把他培养成才,比时刻陷入困扰里更有价值。
汪女士也表示,自己十月怀胎生下的小杰,虽然没有血亲关系,但是他们对孩子的情感永远不会变,他们一定会保护好孩子!
怀胎十月并养育多年的儿子,结果不是自己的,妈妈是代孕的,爸爸是养父,这样的事情给谁谁能坦然接受,居然还能平淡的让别人豁达,实在让人感觉很冷血!
医生为什么有此态度呢?因为这是医院制度的问题,板子打不到个人身上,如今医院也赔偿了,就算有过错也弥补了,法庭又没有判医院要找到程先生他们胚胎的下落,那就说明医院再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义务了。
《民法典》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按照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医院造成的程先生和汪女士亲生孩子找不到的这个坑应该由医院填平,要不这个侵权损害赔偿是不全面的,医院应该有义务明确程先生夫妻胚胎的下落和该胚胎是否顺利生产。
也有可能该医院过去的管理就是一盘散沙,加上又时隔多年,确实无法找到,但是医者仁心啊,应该发动警方和社会多方面的关系尽力寻找,弥补自己的过失。简单的一句找不到、你要豁达,你这医者仁心简直是掉了一地!
我个人认为,这样的问题不难解决,为什么医院要一再的推脱呢,是不是还有其他不可言说的原因呢?
事已至此,程先生年龄确实已经大了,还是要活在当下,陪着小杰健康开心的长大,其实我觉得小杰压力也挺大的,他还要背负成年后照顾姐姐的重任呢,小小年纪已经背负的够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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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怎么都叫过了
从医学伦理和法律规定的角度,法院确实会支持对受精胚胎去向的保密原则,所以王先生的诉求确实表面看上去合理,但其实不合法,尤其是对可能存在的对方及其父母都是很不合理的,两位医生的话也是基于此观点,而且从头胎的情况来看这中间可能还有隐情。当然这也不耽误该医院是确实的过错方。最后不要在标题里把两位医生和该医院及实际当事人暗戳戳的画等号。心脏也是病,得治。
大河滔滔
这种情况还不是医院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