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资兴,54岁男子电话通知48岁情人,欲与其发生关系。结果在电话中,听到了另一名男子的声音。男子大怒来到情人家门口,要求情人开门。遭拒后,男子手持菜刀将情人砍伤。结果悲剧了,男子不仅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年2个月,还要赔偿对方3.1万元。(来源:湖南资兴市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谢某54岁,与48岁的唐某是情人关系。 2024年2月26日20时许,谢某在外饮酒之后,电话通知唐某,称自己一会儿就要去她家里,请务必做好迎接准备。 结果唐某在电话中支支吾吾,情绪也很紧张。敏锐的谢某听到电话那头传来另一名男子的声音,怀疑唐某家中藏了其他的男人。 气愤不已的谢某步行来到了唐某的家门口,要求唐某开门时,却遭到了唐某的拒绝。 谢某见对方不出来,索性就堵在了门口。唐某害怕极了,给自己的堂哥打电话求助。 等自己的堂哥赶来之后,唐某不顾谢某的组织,强行准备离开。结果恼羞成怒的谢某从厨房摸起一把菜刀,对着唐某的头部就砍了上去。 而躲在房间里的男子欧某,听到动静之后立刻从房间里赶了出来,与唐某的堂哥合力将谢某控制,随后报了警。 唐某经医院诊断为:开放性右拇指指骨骨折;手部指伸肌腱损伤;手浅表损伤;开放性颅骨骨折;头皮裂伤;面部损伤。 2024年3月13日,谢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谢某长期与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两人本就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具体类型包括违背社会公共秩序、背离社会公德等。 具体到本案当中,谢某与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经有家室的情况下,依旧保持不正当关系,同时也是本起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另外,谢某以泄愤为目的,手持菜刀将唐某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审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谢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谢某犯罪情节,判决谢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谢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唐某在出院之后,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向谢某索赔4万元。经过法院的核准,最后判决由谢某赔偿3.1万元。 宣判之后,很多网友却认为,谢某存在入室持刀伤人、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情节恶劣,法院对于谢某的判决实在太轻了。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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