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寿,男子大半夜去一足浴店按摩,结果按着按着猝死了。事后,因发现男子尿道口及大腿根部存有体液,故男子家属认为,是足浴店向男子提供的VIP服务,导致男子过于激动导致猝死,遂要求足浴店老板赔偿113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有一个不良癖好,每个月总会有那么几次,要去足浴店进行消费,对此李某的家属也知情。 2025年3月19日零时许,李某孤身一人再次来到足浴店进行消费。在经工作人员的介绍后,由女技师杨某对李某进行服务。 根据按摩流程,李某先是在浴室洗澡,洗完澡之后,李某来到床上,杨某对其进行按摩。 在按摩过程当中,杨某发现李某好像是睡着了。不过在当时并没有引起杨某的注意。 直到按摩即将结束时,杨某发现李某始终没有反应,这才赶忙喊来同事邓某。 邓某来到现场后,感觉李某有些不对劲,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 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对李某进行初步的检查,发现李某呼之不应,唤之不醒,且已经失去了自主呼吸的能力,遂对李某展开了急救。 遗憾的是,李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李某的家属对此耿耿于怀,认为是足浴店为李某提供了违法服务,才导致李某过于激动而死亡,并申请对李某死因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系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起心脏压塞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 同时,在鉴定时发现,李某尿道口及大腿根部有J液。 而这一发现,也更加印证了李某家属的猜想,于是将足浴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各项损失113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李某的死亡,足浴店是否存在过错呢?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当中,杨某在给李某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李某出现了昏迷不醒的情况,但是在当时并没有引起杨某的足够重视,导致李某措施最佳治疗时机。 由于事发时属于杨某的工作时间,且杨某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此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足浴店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李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身的身体情况有明确的判断。 在明知自己身体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依旧接受其按摩服务,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这样判! 关于李某家属提出李某是在接受不法服务时,由于情绪激动所导致的猝死的主张,虽然经鉴定在李某尿道口存在不明体液,不过这一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得死与接受杨某的服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对自己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应该为自身的死亡负大部分责任。 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决由足浴店老板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湖南汉寿,男子大半夜去一足浴店按摩,结果按着按着猝死了。事后,因发现男子尿道口及
胡究法
2025-10-07 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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