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寿,男子深夜去按摩店按摩,猝死,家属以男子尿道口有体液为由,起诉按摩店,索赔113万,最后法院判了。 2025年3月19日凌晨,湖南汉寿一间足浴店灯光昏暗,音乐舒缓。男子李某独自推门而入,这样的场景对他来说并不陌生。 据家属称,李某平时有个“习惯”,每个月都会来几次足浴店放松,这次也不例外。那晚,他点了熟悉的项目,由女技师杨某负责服务。 根据店里规定,按摩前要洗澡。洗完后,李某穿上浴袍,走进按摩间。杨某熟练地开始按压、放松。她回忆说:“刚开始他还跟我聊天,后来就没声音了,我以为他睡着了。”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直到快结束时,杨某喊了几声都没反应。她慌了,赶紧叫来同事。大家试着推他、掐人中——没反应。 120急救人员赶到时,李某已经没有自主呼吸和心跳。经过现场抢救,仍回天乏术。 他就这样,在按摩床上结束了生命。 噩耗传来,家属难以接受。更让他们震惊的是,在尸检时,法医发现李某尿道口及大腿根部存在可疑体液。 这一细节让家属更加确信:足浴店提供了违法服务,导致李某“情绪过于激动”,引发猝死。 他们将足浴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113万余元。 案件迅速引发社会关注。有人认为足浴店有责任,有人则说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审理时,首先调取了完整的法医鉴定报告。结果显示:李某系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起心脏压塞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 这是一种致命的心血管疾病,常见于中老年男性,突发性强,与长期高血压、情绪激动等有关。 也就是说,李某是突发心血管疾病死亡,而非他人直接造成。 但家属仍然坚持认为,足浴店提供了“特殊服务”,技师杨某存在操作不当,延误抢救。 他们的主要理由有三点:按摩时发现异常却未及时处理;死者身上有体液,证明存在不法行为;店家作为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如何判断? 首先要确定的是——足浴店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从表面上看,李某是在接受技师服务过程中死亡,而杨某确实是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因此,若技师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延误抢救,应由足浴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法院还要考虑李某自身因素。根据《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李某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身体状况欠佳,却仍选择深夜按摩,甚至可能有过度刺激行为,这种情况下,他理应对自身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家属提到的“不法服务”问题,法院也重点核查。虽然鉴定报告中确实提到“尿道口存在体液”, 但并不能证明技师有违法行为,也无法确认该体液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指出,家属的主张缺乏确凿证据支持,仅凭猜测无法成立。 综合各方情况,法院作出如下认定:李某死于心血管突发疾病,系自身健康原因;足浴店技师在发现异常后未立即报警、未采取急救措施,存在一定管理疏漏;双方均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由足浴店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其余85%由死者自行承担。赔偿金额远低于家属诉求的113万元。 法院同时强调,虽然足浴店未直接造成死亡,但其作为服务场所,理应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对顾客突发情况应及时救助。未及时发现异常,本身就是一种过失。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在“死因”,而在“责任比例”。 任何经营性场所,只要接待顾客,就负有保障人身安全的责任。若在服务中顾客突发意外,经营方有义务立即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否则,即便并非直接原因,也可能被判定存在次要过错。 成年人自我风险承担原则。李某明知自己长期患有高血压,却仍深夜前往足浴店消费,客观上加重了风险,应承担主要责任。 “不法服务”与死因无关。法院用一句话总结——即便存在体液,也不能证明按摩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没有证据,就没有责任。案件判决后,引起社会热议。有人感叹:“法律讲证据,不讲推测。”也有人提醒:“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事实上,很多类似案件中,家属常把“意外”归咎于他人,但法律要看的是过错与因果关系。 从另一个角度看,足浴店的确应该吸取教训——建立应急机制、培训员工识别突发状况,不是为了免责,而是对生命的尊重。 这起案件也再次提醒人们:享受服务可以,但不要忽视自己的身体警告。有些风险,不是别人造成的,而是自己忽视的。法律可以裁定赔偿,却无法补救失去的生命。
湖南汉寿,男子深夜去按摩店按摩,猝死,家属以男子尿道口有体液为由,起诉按摩店,索
上海姚哥
2025-10-08 17: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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