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名男子乘坐地铁时随口说了句“下一站鸡鸣寺”,结果却被一位陌生女子当场

上海姚哥 2025-10-08 16:55:02

江苏南京,一名男子乘坐地铁时随口说了句“下一站鸡鸣寺”,结果却被一位陌生女子当场质问:“你什么意思?是在骂我?”双方当即在地铁上吵起来,最后报警才解决。 10月4日的南京地铁2号线上。那天下午,一名男子和女伴并肩而坐,两人正在聊天。地铁报站时,男子随口说了句:“下一站,鸡鸣寺。”这是一句再普通不过的话,在南京人耳中,就像说“新街口”“珠江路”一样寻常。 然而,坐在附近的一位女子突然转过头,语气冲动:“你什么意思?是在讽刺我吗?”男子一愣,下意识解释:“我没讽刺你啊,就是说下一站到了。” 女子情绪激动,声音渐高:“少来!你刚刚看着我说‘鸡鸣寺’,你是不是故意的?”男子的女伴赶紧劝道:“您误会了,他只是报个站名。”但那位女子仍不依不饶:“要是我说你是鸭,你能乐意吗?” 一句话把气氛推向了顶点。男子彻底无语,车厢内不少乘客开始侧目,有人轻声劝“别吵了”,也有人掏出手机录视频。女子越说越激动,甚至报了警,称“有人在公共场所辱骂我”。 几分钟后,地铁民警赶到。男子向警方解释自己只是说出站名,并没有针对任何人。同行的女伴也一再确认,整件事完全是误会。警方调取车厢监控录像后发现,男子确实只是随口说了一句,并无任何侮辱性行为或言辞。 事情到这里真相大白,可那位女子依然面色不满。接受记者采访时,男子的女伴无奈地说:“他就是普通地报个站名,可能对方听到‘鸡’这个字,觉得被影射了。” 至此,这起地铁小插曲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不少网友直呼“太离谱”。 从法律角度看,这名女子的报警行为虽然是个人权利,但是否构成“被侮辱”,还得看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女子如果主张男子侮辱自己,必须提供明确证据,比如侮辱性言语、手势、视频内容等。 然而,从现场情况来看,男子说的只是“鸡鸣寺”三个字,不存在任何侮辱含义,也无针对性。没有侮辱的意图,就无法成立侮辱行为。女子的指控从法律上讲,缺乏依据。 而从社会行为规范角度看,男子没有过错。鸡鸣寺是南京著名地标,是公共地名,不具有贬义成分。女子将其理解为影射,是个人主观臆测。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她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地铁内大声喧哗、出口不雅、情绪失控导致乘客围观,均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警方若认定行为严重,完全可以依法处罚。 另外,从名誉权保护的角度看,侮辱和诽谤要满足“明确指向”“具有贬损性”“造成他人社会评价下降”三个条件。而地名“鸡鸣寺”显然不满足。《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侮辱的前提是“贬损性语言”,但本案中的三个字只是客观陈述,与侮辱无关。 反倒是这位女子在公共场合的言辞,已经影响了男子的声誉。若当时有乘客录视频并上传网络,导致男子被误会为“语言骚扰者”,他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25条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从心理角度看,这起事件也暴露了部分人过度敏感和情绪化维权的倾向。她或许真的感到被冒犯,但法治社会讲求“事实为据”。如果人人都以“我觉得被冒犯”为标准,那么日常交流将寸步难行。 在公共空间中,每个人都享有平等权利,也负有维持秩序的义务。情绪不是证据,冲动不是正义。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的主观臆想而惩罚另一个人。正如南京警方所言:“公共空间的文明,需要彼此的理解和克制。” 一个普通词汇被曲解为冒犯,一个正常行为被放大成侮辱,表面上是误会,实际上是沟通崩塌。 法治的底线,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教会人们理性对待误会。当情绪成为判断的唯一标准,生活的每一个场景都可能成为冲突的火药桶。 如果男子没有克制,而是回骂对方,这场小插曲很可能升级为治安案件。如果女子能冷静几秒,查一查地图,她就会知道,鸡鸣寺确实是南京地铁的一站。 社会需要法律,更需要理智。法律不是为冲动的人准备的,而是为了让每个人都能在同一个秩序里被公平对待。 在法治社会里,被误会不可怕,失去理性才最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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