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所在单位经营不善与她签署了无限期放假协议,之后,女子到北京工作,在北京交了10年社保,2021年女子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将社保移到北京,2024年女子到了退休年龄,在北京申请退休,谁料,社保局告知女子:无法在当地退休,理由是女子3年前才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在当地退休条件。女子不服,告上法庭,法院经过两审判决,得出的结果让女子意外。 据悉,张女士是河北昌黎县人,在2001年之前,她一直在昌黎县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做事。 2001年,公司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解体,没法继续经营,就跟张女士签了“无限期放假待业”的协议。 协议里写明,公司每个月发给张女士120元的生活保障金,另外由工会托管帮张女士缴纳养老金。 除此之外,公司也明确,在她待业期间,张女士可以找其他合法合规的工作来补贴生活。 每个月120元的生活费,对张女士来说根本不够用,这么点钱跟失业没什么区别。 为了生计,张女士先是在当地试图找工作,但,找了很长一段期间,一直找不到合适自己的。 不久后,张女士决定离开家乡去北京,她认为大城市机会多,工作应该好找。 果不出她所料,来到北京不久,张女士就找到了心仪的工作。 她这一待,就在北京待了很多年,2009年,张女士在北京交了社保。 不过,她虽然在北京工作了,但,一直没有跟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直到2021年,她才向某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咨询,了解到自己可以把社保迁移到北京并在北京退休。 之后,张女士就办理了社保迁移,将在老家昌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北京,同时也与昌黎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两地重复交纳的养老保险还退还给了她。 事后,北京社保局给河北昌黎县的相关部门发了一封正式函件,专门对接办理张女士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张女士以为,自己交满期限的养老保险后,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在北京领取退休金。 但,她想错了。 2024年,张女士到了退休年龄,就在她准备去办理退休时,北京社保局工作人员告知张女士,她没办法在北京办理退休。 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张女士到2021年才跟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2021年到2024年也就3年的时间,张女士在京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 同时,她的户籍也不在北京,因此不符合在北京办理退休的条件。 张女士一听瞬间傻眼,虽然她是2021年才跟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她是2009年就在北京交了社保。 从2009年到2024年也有10来年了,怎么就不能在当地办理呢? 张女士称,2021年她向社保局咨询时,得到的答复是可以转移并在北京退休。 如果她早知道是这种情况,她肯定会在2009年的时候,就把社保迁到北京。 退一步说,就算真的不符合转移条件,社保中心那时候也该查出来,然后拒绝给办转移,这样就不会弄到现在想退都没地方退的地步了。 张女士认为,这是社保局的失职,她把社保局告上法庭,要求享受养老待遇。 可社保中心认为,她建立的是临时账户,且解除原机关事业单位关系时已年超40岁,不符合条件。 法院指出,张女士在仍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期间,北京社保中心就为她建立了企业养老保险账户,后来又在她超龄后为她建立了非临时账户,这些操作都存在错误,社保中心应纠正并以后更谨慎。 不过,法院一审最终,支持社保中心,认定她不符合在北京退休的资格。 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建立临时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需转移归集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张女士2021年转移社保时已超40岁,按规定北京社保中心应为其建立临时账户,但其违规建立非临时账户,操作存在错误。 但临时账户本质不具备在京退休资格,即便账户性质有误,张女士仍需将账户归集至原参保地,法院据此未支持其在京退休诉求,既指出社保中心失误,也坚守退休资格核心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缴费至满十五年或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该法条明确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核心条件是累计缴费满15年,但异地退休还需满足地方补充规定。 张女士虽总缴费年限达标,但2021年前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此前在京缴费未被认定为有效本地缴费年限,且户籍不在北京,未满足北京“本地缴费满10年”的异地退休要求。 故不符合在京领取养老金条件,法院两审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明确社保中心需纠正账户建立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