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仅仅是因为患有精神分裂,就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那对无辜的死者来说又是否公平呢

在海上迎接旭日东升 2025-11-25 22:45:54

难道仅仅是因为患有精神分裂,就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那对无辜的死者来说又是否公平呢?发生在成都的27岁女子家门遇害案今日开庭审理,而检方对凶手梁某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如果这个梁某某,她只是一个普通的正常人的话,这个罪名基本上是没跑了。可她并非是一个正常人。 2024年10月17日晚,成都金牛区某小区楼道里还残留着晚饭的烟火气,27岁的王女士(化名)刚结束一天的工作,掏出钥匙准备打开家门时,身后突然传来急促的脚步声。没等她反应过来,一名女子猛地扑上前,手中的水果刀径直刺向她的颈部,连续数刀后,女子转身逃离现场,留下王女士倒在血泊中,再也没能醒来。邻居听到异响出门查看,只看到触目惊心的一幕,慌忙拨打了110和120。 警方调取监控后,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梁某某,48小时内将其抓获。让人意外的是,审讯中梁某某逻辑混乱,时而沉默不语,时而胡言乱语,声称“有人要杀我,她是帮凶”。通过其家属提供的病历显示,梁某某早在2018年就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期间多次住院治疗,但近一年来擅自停药,情绪一直不稳定。案发前一周,她曾多次在小区内徘徊,眼神呆滞,还曾向邻居抱怨“被人跟踪”,只是当时没人想到,这场精神失控会酿成如此惨剧。 受害者王女士是家中独女,刚入职心仪的公司不到半年,性格开朗,和父母同住一个小区,每天下班都会先去父母家问候。案发当天,她原本约好和父母一起吃晚饭,父母左等右等没见人来,打电话也无人接听,上门查看才发现女儿出事,老两口当场崩溃,父亲因过度悲痛突发心脏病住院。庭审现场,王女士的母亲拿着女儿的照片,哭着质问梁某某:“我女儿和你无冤无仇,你为什么要杀她?你有病就可以随便剥夺别人的生命吗?” 梁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案发时梁某某处于精神分裂症急性发作期,缺乏刑事责任能力,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检方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显示,梁某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她清楚自己持刀刺人的行为会造成死亡后果,且选择在楼道这一隐蔽地点作案,逃离时还刻意避开了监控死角,并非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这份鉴定结果,成了庭审的核心争议点。 很多人可能会问,精神病人犯罪真的可以“法外开恩”吗?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梁某某的情况显然属于第三种。她并非完全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而是在精神疾病影响下,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这绝不能成为她逃避惩罚的理由。王女士的生命戛然而止,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破碎,这份痛苦需要有人承担,法律的公平正义更需要得到彰显。如果仅仅因为“有病”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那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 更值得深思的是,精神病人的监管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梁某某擅自停药近一年,家属未能及时发现并干预,社区也没有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机制,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我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可现实中,不少精神病人家属因精力、经济压力等原因,难以做到24小时监管,而社区的精神卫生服务又存在覆盖不足的问题,这就给公共安全埋下了隐患。 这场悲剧不是个例。近年来,精神病人伤人案件时有发生,每一起背后都牵扯着两个家庭的破碎。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精神病人本身,也不能一味指责家属监管不力,更需要反思整个社会的精神卫生保障体系。如何让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如何让监护人获得更多支持,如何让社区建立起完善的预警机制,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值得同情,但这不能成为她剥夺他人生命的“挡箭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不是“免罪金牌”,从轻处罚也不能无视受害者的痛苦。当精神疾病遇上法律红线,我们既要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守住对无辜者的公平底线。 这场庭审牵动着无数人的心,它不仅关乎两个家庭的命运,更关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精神病人犯罪该如何平衡惩罚与救治?监护人的监管责任该如何细化?社会的精神卫生保障体系该如何完善?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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