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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女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子,第一次见面的时候,男子给女孩灌酒,随后还强行

广西南宁,女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子,第一次见面的时候,男子给女孩灌酒,随后还强行的发生了关系。女子无奈只能继续恋爱,20天后女子发现男友性格问题很大,还喜欢打人,女子就提出了分手,没曾想,男友展开疯狂侵扰,甚至上门打伤女子的姐姐,随后把女子拉到天台处,随后悲剧发生,女子落下去。

(大河报6月30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网恋需谨慎,毕竟不认识、不熟悉。

有个男子林某,无业游民,没有固定收入,唯一的正事,就是网上找小姑娘聊天,这下就认识了小何。

小何是个单纯、善良、美丽的女生,才20多岁的她,正是大好年华。

认识林某之后,两个人相约了线下奔现见面。林某根本不安好心,见面后就借机将小何灌醉了,最后就侵犯了她。

事已至此,小何还是准备跟他继续谈恋爱,可是这段恋情,一点都不美好。

这个林某的控制欲太强了,而且脾气性格都很差,甚至还喜欢动手打人。

在相处了没多久之后,林某开始打小何,小何当时也报了警,调解之后,各自离去。但是林某并没有收手。

小何也多次发信息表示:你之前不是说不会打女人,我被你打的浑身疼,我没法跟你在一起。

小林自己却忏悔:对不起,我以后不会这样了,我错了。

前面刚道歉,后面就出事了。

林某追上门来殴打小何,当时是小何的姐姐在家,林某先给人家的姐姐打了一顿,导致姐姐受伤。

随后林某找到了小何,直接把小何从家里拖拽拉走,当时两个人在天台处争执。

没多久,小何落下去了,当场就离世了。

这件事跟林某,存在直接的关系,事情发生的现场,究竟发生了怎样的细节,他作为唯一的人员,应该是一清二楚的。

事发之后,南宁相关部门直接对林某提起了公诉,指控其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案件一审之后,尚且还没有宣判最后的判定结果。

回想起小何,这位善良的女孩,身高一米7,却只有80来斤的体重,瘦弱她却一次又一次经历着爱情的摧残,她想要期待的爱情,终究成为伤害自己的工具。

而小何的姐姐,因为被林某给伤害了,目前还在继续治疗中。

林某的行为,存在多重的法律违法。

行为一、多次殴打女友,还非法侵入住宅内拖拽女友。

《刑法》第 245 条规定,未经允许,随意强行的闯入了女方的私人住宅,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独立构罪。

虽然两个人是男女情侣关系,或者是已经分手的关系,但是未经女子允许,男子是不可以随意入侵住宅的,强行闯入的,则构成犯罪。

《刑法》第 238 条规定,行为人随意带走受害人,并且人身控制,构成非法拘禁罪。

女子已经明确提出了分手,并且拒绝男子跟随,男子还是强行拖拽,这个行为已经限制了女子的自由,剥夺了女子的行动选择权,依法要从重处罚。

总额而言,男子的行为已经触及刑法,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二、男子闯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的姐姐,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罪名独立。

《刑法》第 234 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独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要承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者的姐姐没有任何过错,但是男子为了控制女友、牵制女友,竟然对人家的姐姐动手,还造成了伤害。

男子的行为,具备主观故意伤害的性质,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的结果,行为跟重伤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行为三、男子将女友拖拽离开家里,上了天台,导致悲剧。

《刑法》第 232 条规定,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伤害他人,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 刑。

女子落下去,主要的原因,就是男子长期的行为导致,精神也有压迫,让女子走投无路,在持续的压制下,发生了悲剧。

所以,男子的罪行,构成既遂,跟本案最为贴合,男子需要为自己带来的危害后果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从以上分析看来,男子几乎是四罪合一罪并罚、数罪并罚,在综合审核、判定之后,确定最终的刑罚。

当然这个男子,非常危险,行为也令人愤慨,必定是期待可以判处最为严厉的极刑。

大家都怎么看?

信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