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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61岁男子邀请24岁女子到家吃饭,期间男子希望女子在自己家留宿。女子拒绝后

上海,61岁男子邀请24岁女子到家吃饭,期间男子希望女子在自己家留宿。女子拒绝后,男子仍上前拥抱女子,并触碰女子隐私部位。

女子惊恐非常,奋力挣脱,并马上报警。经调查,男子被行政拘留7日。但女子还是因此事饱受困扰,便将男子起诉至法院索赔。法院这样判!

事情闹到法院时,陆某仍不愿承认越了界。陆某说,鲍某当晚并没有强烈反抗,所谓搂抱也是鲍某默许的,报警和起诉都是有意设计。可是法庭看案件,不听谁嗓门大,也不看谁年纪大,而是看证据能不能连起来。

2025年11月21日晚7点左右。鲍某带着礼物来到陆某家中吃饭,并不是因为双方有什么特殊关系,而是因为陆某此前帮过鲍某搬家,鲍某想着登门吃顿饭也算还个人情。

饭桌上起初还算正常,吃完后两人聊天,陆某开始提到留宿,又倒酒劝鲍某喝完。鲍某已经觉得不对劲,心里发慌,但碍于熟人情面,没有马上把话说得太难听。

陆某见鲍某情绪低落,便说想安慰鲍某。鲍某以为说几句话就算了,没想到陆某提出要用拥抱的方式安慰。鲍某当即拒绝。

陆某又说自己年纪这么大,不用害怕。鲍某越听越紧张,可陆某还是靠近并搂住鲍某,手还碰到鲍某胸部、臀部等敏感部位。鲍某奋力挣开后,并第一时间报警。

公安机关调查后,对陆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陆某被行政拘留7日。很多人以为,拘留完事情就算结束了。可鲍某的事并没有停在派出所。第二天,鲍某胸部仍然疼痛,还伴有头晕,于是到医院就诊,诊断结果涉及胸部、腹部损伤。

后来鲍某复诊并到心理机构咨询,记录中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反应等情况。对鲍某来说,那一晚不是简单的“不愉快”,而是持续影响睡眠、情绪和安全感的一次伤害。

鲍某随后把陆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陆某继续强调,鲍某是自愿被搂抱,甚至是故意陷害。问题在于,陆某拿不出证据。

相反,鲍某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病历、心理咨询记录、费用票据,都能对应到同一件事上。法院审理时认定,陆某的行为违背鲍某意愿,侵犯鲍某人格尊严,也造成身体和精神损害。

这件事的关键,不在于男女能不能吃饭,也不在于熟人之间能不能帮忙,而在于拒绝之后还能不能继续碰。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禁止用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陆某被拘留是行政责任;鲍某到法院索赔是民事责任。两个程序不冲突,也不是重复追究。

法院最后没有照单全收,也没有简单按鲍某的情绪判钱,而是逐项核算。医疗费923.77元,交通费14元,打印费3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3500元,合计9471.27元,由陆某承担。

这个数额不算夸张,但已经说明一个道理,别人的边界不是玩笑,不能用“年纪大”“只是安慰”糊弄过去。

类似案件中,法院也处理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有人通过电话、短信长期纠缠,被判赔偿精神损害和医疗费用;有人在职场利用上下级关系骚扰女职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还想要赔偿,法院没有支持。

原因其实一样,只要行为违背对方真实意愿,并造成实际损害,就可能承担责任。

鲍某当晚带着礼物上门,本来只是想表达感谢。陆某把熟人关系当成试探空间,把拒绝当成可以继续推进的机会,最后等来的不是私下和解,而是拘留和法院判赔。

人与人交往可以热情,也可以关心,但手该停在哪里,话该说到哪里,心里必须有数。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