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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小伙的妻子长期在外“偷吃”,他忍无可忍,找到那个男人,提醒他远离自己的

河南林州,小伙的妻子长期在外“偷吃”,他忍无可忍,找到那个男人,提醒他远离自己的妻子,别破坏别人家庭。男人被说后,恼羞成怒,怀恨在心,某天喝醉酒后,他把车开到小伙车位附近,打电话谎称让他来挪车,小伙信以为真,急忙赶过去,男人一看到小伙立马加速油门,直接撞伤小伙,小伙当场倒地不省人事,男人见状还不罢休,抢来小伙的车钥匙,想开车从他身上压过去,路人见状急忙阻止,并报警。结果,男人悲剧了。

杨某和赵某的妻子长期存在不正当交往,赵某察觉后多次找到杨某警告,明确要求他远离自己的妻子,别破坏人家家庭。

可这番劝解不仅没能让杨某收手,反倒让他积攒了一肚子怨气,心里一直盘算着报复赵某。

2025年5月1日凌晨三点,杨某独自饮酒后,抱着报复的念头开着黑色轿车来到赵某居住小区的停车场。

他先确认了赵某车辆停放位置,再换陌生手机号冒充外人,谎称两车堵死需要挪车,以此把赵某骗到停车场通道。

赵某骑电动车赶到现场后,杨某直接发动汽车,踩着油门从背后猛冲过去,车速最快超过40公里每小时,狠狠撞向毫无防备的赵某。

赵某瞬间被撞翻在地,当场失去意识,身上颧骨、肋骨、锁骨多处骨折,浑身遍布擦伤。

杨某下车后没有丝毫悔意,反倒骑在赵某身上扇耳光泄愤,紧接着他拿走赵某身上的车钥匙,打算驾驶赵某的轿车,再次加速碾压躺在地上无法动弹的赵某,想要彻底夺走对方性命。

在场路人看清杨某极端举动,立刻上前阻拦,第一时间将昏迷的赵某拖拽到安全区域,才阻止了更致命的伤害发生。

赵某被撞后身受重伤,停车场里停放的多台私家车也被杨某开车撞坏,财产损失不小。

事发后杨某拨打报警电话,但刻意歪曲事实,只说现场有人闹事,丝毫不提自己开车蓄意撞人的经过。

民警赶到现场当场控制杨某,抽血检测后确认他已经达到醉驾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一开始杨某面对审讯百般抵赖,不肯承认自己蓄意杀人的想法,直到完整监控、路人证词、伤情鉴定全部摆在面前,才松口交代全部作案过程。

案件移交法院审理阶段,杨某家属主动出面和赵某协商,全额赔偿所有受损车辆以及赵某的医疗费、损失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出具谅解书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结合全部案情给出判决,杨某故意开车撞击他人,还计划二次碾压,主观上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想法,已经实施杀人行为,只因路人阻拦没能得逞,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同时杨某醉酒后在小区道路驾车,冲撞损毁多辆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

考虑到杨某属于犯罪未遂、坦白部分罪行、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加上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7年6个月。

同时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罚金8000元,两罪合并执行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作案车辆依法没收处理。

整件事看完只觉得荒唐又后怕,成年人做事最该守住底线,杨某从头到尾踩碎两条底线,先是破坏别人家庭,纠缠他人妻子违背公序良俗。

他被提醒后不反思自身过错,反倒滋生报复之心,酒后开车蓄意伤人,甚至不惜痛下杀手,完全被怒火冲昏头脑。

很多人觉得吵架、有矛盾私下报复没事,可开车撞人、意图碾压已经是赤裸裸的杀人行为,哪怕最后人没有死亡,法律也会按照故意杀人定罪。

喝酒从来不是犯罪的借口,冲动报复更解决不了任何矛盾,遇到感情纠纷、人际矛盾,冷静沟通、通过合法渠道调解才是正道,靠暴力、驾车伤人泄愤,最后只会把自己送进监狱。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杨某因为被赵某提醒,怀恨在心,就蓄意报复,还特意骗赵某到停车场,开车高速撞击对方,此外还准备二次碾压,他的行为明显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只是路人阻拦才没能致人死亡,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过,杨某家人全额赔偿了赵某,赵某给他出具了谅解书、同时杨某认罪认罚,法院根据这些从轻处罚,判处他7年6个月有期徒刑。

同时,《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小区停车场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杨某喝酒后开车前往停车场作案,事后抽血鉴定达到醉驾标准,还驾车撞坏多台私家车。

杨某完全满足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法院单独对他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8000元,再和故意杀人罪合并执行刑期,两条罪名分开定罪量刑,完全契合法条要求。

这件事也给人警醒:别掺和别人的婚姻,有矛盾更别上头动狠手。喝酒根本不是犯错的理由,一时冲动开车想害人,到头来蹲大牢、赔钱毁前途,就算对方出具谅解书,也逃不过法律制裁,遇事冷静好好解决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