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一39岁大叔,男扮女装,站街揽客,一晚上接客3次,竟然还没有被人发现是

上瓦州杭 2023-11-27 21:33:27
广东阳江,一39岁大叔,男扮女装,站街揽客,一晚上接客3次,竟然还没有被人发现是男儿身。披肩秀发,身穿白色连衣裙的大叔,最终还是难逃民警的法眼。大叔假扮失足妇女,从事违法活动,被行政拘留12日。 (案例来源:湖北日报) 男子林某39岁,是广西人,刚来广东阳江不久,为了赚快钱,便想到了男扮女装,从事非法交易。 林某以前在别的地方,也从事过这种非法交易,所以轻车熟路,购买了假发和白色连衣裙,准备大干一场。 也许是幸存者偏差,林某以前在别的地方没有被抓过,他以为在广东阳江一样可以逍遥法外,可是他错了,这里的民警都是火眼金睛,对一切违法犯罪的活动零容忍。 案发当晚,林某披假发,穿白色连衣裙,打扮的妖娆多姿,站街揽客。 如果沿路的行人有意,林某将其带回其出租屋内,完成非法交易。 想不到林某很有吸引力,当晚便完成了三次交易。而且还没有被发现是男儿之身,真的是太了不起了。 可是林某的违法活动,没有逃过当地民警的火眼金睛,民警很快顺藤摸瓜,将林某抓获归案。 林某因为卖淫被警方行政拘留12日。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林某是男子,也可以成立卖淫吗? 所谓的卖淫嫖娼,是指异性或同性之间,通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卖淫嫖娼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双方达成交易的意思表示,约定了时间、地点和价格。有金钱的交易。发生了性关系。 根据有关的法律解释,卖淫不只是失足妇女可以,连男子都可以。 只要双方有意思表示,约好了时间、地点和价格,有金钱的交易,也发生了性关系,无论男女都属于卖淫嫖娼。 林某男扮女装,多次与他人进行非法交易算得上是卖淫,但是,林某隐瞒事实,虚构真相,是否属于诈骗呢? 2.林某男扮女装,是否属于诈骗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诈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林某男扮女装,披着长发,穿着白色连衣裙,隐瞒事实,虚构真相,对于与其交易的顾客来说,林某显然属于诈骗。 但是林某诈骗是为了卖淫,所以就以卖淫的违法活动对其进行处罚即可,没有必要再次以诈骗对其行政拘留,一事不再罚。 那么林某会因为卖淫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3.林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林某一晚上便完成了三次交易,属于情节较重,需要对其处以10~15日拘留,同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至于具体怎么处罚,当地警方具有自由裁量权。当地警方没有对其进行罚款,对其行政拘留12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林某收取的嫖资,属于违法所得,也会被没收,同时与林某交易的顾客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林某本来想赚快钱,但是不走正道,最终误入歧途,罪有应得,咎由自取。 所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勤勤恳恳做事和工作,才是安身立命的根本。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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