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一男子半夜进入私人鱼塘偷鱼,万万没想到因此丧命。失足溺亡后,家属要求鱼
上瓦州杭
2023-11-29 20:20:00
四川泸州,一男子半夜进入私人鱼塘偷鱼,万万没想到因此丧命。失足溺亡后,家属要求鱼塘主人,支付高达72万元赔偿,鱼塘主人霸气回复:一块钱都不会给!
(案例来源:老李说案子)
黎明是地地道道的农民,结婚多年后,和妻子方芳育有一双儿女,四口之家幸福美满。眼看着两个孩子一天比一天大,他也犯起了愁,想要给孩子好的教育、生活环境,只靠自己种地肯定不现实。
在机缘巧合下,朋友告诉黎明可以试试投资,确实,第一次投资尝到了甜头,随后则是毫无顾虑的把近些年攒的所有家当投在了其中。
谁知,因为自己不懂内情,判断能力也有所欠缺,投进去的钱基本全亏了。从那以后,黎明开始破罐子破摔,家里的日子也越发难过。
官平承包了村里的两口鱼塘,这两年也挣了不少钱,家里的小日子过得也很红火。某天,黎明在外闲逛,无意间走到了官平的鱼塘边,看到水里又大又肥的鱼,也是嘀咕着,官平今年又能挣不少钱了。
这时,黎明萌生出一个可怕的想法,他想在官平的鱼塘里偷鱼,自己拿去买,从而补贴家用。还沾沾自喜道:反正有这么多鱼,少几条他也不知道。
当天半夜,黎明就带上工具,悄悄地摸到了鱼塘里,想到夜里大家都在家睡觉,黎明开始肆无忌惮的撒网捞鱼,不一会就捞到了好几条。心中还想着,多捞点,明天好拿去换钱。
谁知这时候,天空下起了雨,黎明顿时手足无措,一道道闪电照亮天空,他也有了一丝害怕。随着雨越下越大,鱼塘里的水位线也在上涨,黎明这时候根本没有心思再去捞鱼了,就想着收拾东西回家。
谁曾想,这时发生了意外,转身的一瞬间,因为脚滑,黎明不慎掉进了鱼塘,自己不会游泳,在水里挣扎了没几分钟就断气了。
天亮后,村民去地里干活经过官平鱼塘,无意间看到了水上飘着一个人,报警后经证实,死亡的是黎明,妻子方芳得知后,因为接受不了直接晕倒了。
经过警察的调查,以及在鱼塘边发现的捕鱼工具,可以判定黎明的死排除他杀,属于意外,鱼塘也在前不久进行了加深。然而,方芳却认为是官平的鱼塘没有做好防护措施,所以才导致丈夫黎明意外溺亡,应该负全责。
官平觉着方芳在无理取闹,村里人都知道鱼塘里水深,从来不靠近,也一直没有出过事,若不是黎明偷鱼在先,又怎么会溺亡。
对于官平的说法,方芳并不认同,她要求对方赔偿72万元,面对这样无理的要求,官平直接表示:一块钱都不会给。事后,双方因意见不一,闹上法庭。
1、黎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黎明半夜摸进鱼塘偷鱼,官平在家熟睡,对于黎明的行为并不知情,现场也留有捕鱼的工具,所以黎明的行为已经构成有预谋的实施盗窃。由于发现时黎明已经溺亡,所以不予追究。
2、官平是否需要对黎明的死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官平承包鱼塘养鱼无错,可是后期对鱼塘进行加深处理,鱼塘的危险系数因此加重,给村民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鱼塘周围也并没有防护栏和警示语,而黎明在落水后,出于本能肯定会大声呼救,官平也未能及时发现、救援,从而导致黎明溺亡,所以官平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明偷鱼溺亡,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但官平没能落实鱼塘的安全保障,存在过失行为,需要承担10%的责任,即官平向黎明家属赔偿损失共72万元。
3、官平以鱼塘不对外开放为由,提出不赔偿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而官平的鱼塘并不对外开放,属于私人承包,既没有直接在鱼塘卖鱼,也没有垂钓项目,所以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场所。
而黎明作为成年人,即便是鱼塘贴有警示标语,如果自己有偷鱼的想法,也是制止不住的。所以黎明溺亡和鱼塘是否有警示标语、护栏并无关联,所以官平无需承担责任,也不用赔偿。
4、俗话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人生匆匆数十载,难免有不顺心的事,即便生活再困苦,也不能动盗窃的念头,若因此失去生命,更是得不偿失。(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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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辉
10%责任赔偿72万?什么时候人命这么值钱了[思考]
来了
这个那个扶老人摔倒有什么区别[笑着哭]盗窃还合法了?万一以后不想活了,想给家里搞些钱是不是就可能拿命去搞
用户10xxx70
现在小偷都有理了
簡单...點
这是黎明被黑的最惨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