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男子为了牟取暴利,组织20多人到处收购病牛、死牛,随后拖回自己家的屠宰场进行宰杀加工,然后再销售出去,共计收购销售200多头牛,卖出114万余元,涉案26人均获刑。 据界面新闻报道,蔡某某在威宁县私设了一家屠宰场,为了牟利暴利,蔡某某和三个朋友预谋,准备收购病牛死牛,自己屠宰后再卖出去获利。 商量好后,蔡某某找来李某某等10人,指使他们到处收购病牛和死牛,每斤收购价为2元以下。 李某某等人收来牛后,再加点钱卖到蔡某某的屠宰场,蔡某某再安排耿某某等四个工人对病牛和死牛进行宰杀。 杀好后,蔡某某再将肉以每斤最高18元的价格批发给雷某某等5人,雷某某等人再以35到40元一斤的价格零售出去。 就这样,不到2元一斤的牛,经过他们层层配合和加工,能卖到40元左右一斤,价格翻了十几二十倍。 可是威宁县毕竟不大,这么多牛蔡某某一时半会也吃不下,他也担心目标太大被人注意到,于是又指使杨某某将15.6万买来的142头病牛和死牛运到贵州其他城市,再安排陈某二人过去宰杀。 就这样,蔡某某完成了化整为零的操作,将200多头牛卖往了贵州全省多地,销售金额达到了114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51万余元。 可是纸包不住火,很快就有很多群众发现自己买到的牛肉颜色不对,还有一股怪味,于是大家纷纷举报。 举报的人多了,加上涉案金额巨大,民警立即意识到这不是偶发事件,于是立即联系警方协同调查。 就这样,蔡某某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的一整个链条都被揪了出来。 在蔡某某的聊天记录中,民警发现他多次提出要买臭牛肉,蔡某某的账本上记着,每头臭牛的价格为500到2000元。 最终,检方决定对蔡某某等20人做出批捕决定,陈某某等其他6人情节较轻的,不予批捕,对末端销售人员,因不确定他们的主观故意,不予批捕。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蔡某某组织的犯罪团伙通过收购病牛、死牛进行加工销售,严重危害了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犯罪团伙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蔡某某犯罪团伙的行为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蔡某某作为主谋,纠集李某某等10人收购病牛、死牛,安排耿某某等四人宰杀,指使杨某某运输,将牛肉批发给雷某某等5人零售,整个犯罪链条涉及26人,他们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备该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其次,蔡某某等人预谋通过收购病牛、死牛加工销售来牟取暴利,其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蔡某某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出要买臭牛肉,明确表明其知晓所收购和销售的牛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然积极实施相关行为,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再者,该团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病牛、死牛本身就存在诸多健康隐患,其加工后的牛肉流入市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极大威胁,扰乱了正常的食品市场秩序。 最后,蔡某某等人实施了一系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他们从收购环节入手,以每斤2元以下的低价收购病牛、死牛,随后在私设的屠宰场进行宰杀加工,再将加工后的牛肉以不同价格层层转卖,销售金额达到114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51万余元,且这些牛肉已流入贵州全省多地市场。 众多群众反映买到的牛肉颜色不对、有怪味,表明这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牛肉已经实际进入消费领域,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潜在危害,符合“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行为特征。 蔡某某作为主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组织、策划和指挥的关键作用,其犯罪情节严重,应受到严厉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考虑到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蔡某某等4人作为主谋,可能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某某等负责收购病牛、死牛的人员,以及耿某某等负责宰杀的工人,他们明知所收购和宰杀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依然积极参与犯罪活动,是整个犯罪链条的重要环节,应按照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某某等负责运输病牛、死牛自己销售的人员,其行为为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帮助,属于共同犯罪,也应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最终,蔡某某等26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4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万至1千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