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柱,女子3年前从银行买了金条,出售时发现是假的。与银行沟通未果后女子报警。民警确认从银行出来的金条是真的,放置金条的保险柜也没有破坏的痕迹。就当案件陷入僵局时,女子的闺蜜露出破绽……(来源:光明网)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手中有部分闲散资金,再加上她比较喜欢黄金首饰,于是便利用这笔钱到银行购买了一根50克的金条以及黄金首饰。 回到家之后,女子便将金条以及部分黄金首饰放进了保险柜内,每隔一段时间,女子便会打开保险柜进行查看。 转眼间三年过去了,金价持续走高,女子便想着把那根50克的金条变现。 结果来到店里经过检验,竟发现这根金条是假的。 女子感到很疑惑。这可是从银行里购买的金条,金条上有编号,也就是金条的身份证,怎么可能会是假的呢? 可黄金回收店的老板却一口咬定这就是假金条,并建议女子去银行问一下。 女子于是便来到银行了解情况,经过银行的鉴定,因此手中的金条确实是假的。不过银行也表示,银行不可能出售假的金条。 沟通无果后,女子选择报警。 民警通过金条的编号进行查询,在银行系统中确实存在相同的编号,这也证明银行送给女子的金条是没有问题的。 民警又对女子平时存放金条的保险柜进行检查,发现保险柜完好无损,没有破坏的痕迹。 就当案件陷入僵局的时候,民警决定从交易环节进行调查,果不其然,还真有重大发现。 据县城某黄金回收店铺称,有一黄姓女子,曾出售过一根带有编号的金条,重量也是50克,而经过调查后,女子黄某竟然与女子是闺蜜关系。 警方认为黄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面对民警的苦苦相劝,黄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过程。 原来,黄某与女子的关系很好,还经常在女子家中留宿。 黄某有一次无意中,发现女子的保险柜并没有上锁,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有一些黄金首饰以及金条,这让黄某动了贪欲之心。 为了不露出破绽,黄某从网上购买了一根假的金条放进了保险柜内,以此来滥竽充数,没想到最后还是暴露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窃取他人财物,会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以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 黄某利用闺蜜的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女子保险柜内的金条带走并进行了售卖,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且数额比较巨大,等待她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 通过这件事也给广大朋友敲响了警钟,防人之心不可无,并不是所有的闺蜜都是好闺蜜。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