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男子夜间开车在国道上正常行驶,谁知路边突然窜出来3头野猪,男子躲闪不及撞到了其中一只。野猪被撞死,男子的车也被撞的面目全非。男子想要走保险理赔,可交警部门认定是男子操作不当,且野猪不属于交通事故参与者,认定男子全责。男子想不明白,自己并没有超速,2万元的车损到底应该由谁承担?(来源:纵览新闻)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2025年11月2日晚上7时30左右,男子杨某开着车,带着自己6岁的女儿准备回老家。 在当时杨某一边开着车,一边和6岁的女儿聊天。由于天色已经有些晚了,路上的车并不多。 即便如此,为了安全起见,杨某的车速始终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在行经某一路段时,正在开车的杨某突然看到车前面窜出来三个黑影,作为老司机,杨某的第一反应就是紧急制动,并没有猛打方向盘。 不过由于制动距离有限,杨某还是撞向了其中的一个黑影,并发出砰的一声巨响。 这个情景,把6岁的女儿吓得哇哇大哭,杨某一边安慰着女儿不要害怕,一边稳稳的将车辆停放在路边。 等女儿的情绪稳定之后,杨某这才从车上下来查看情况。而眼前的一幕,让杨某感觉到很意外。 原来,这三个黑影竟然是三只野猪。其中的两只野猪因为惊吓逃跑了,剩下的一只被杨某撞死。 杨某心里终于松了一口气,接着便去查看自己车辆的受损情况。 只见自己的车头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凹陷,早就面目全非了。 杨某打算走车损保险,不过在此之前需要联系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 本以为这就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没有想到等交警来到现场查明真相后,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交警的理由是:杨某操作不当,且野猪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参与者。 面对这样的结果,杨某感到心里很不平衡。 在行驶过程当中,杨某没有超速,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不存在过错。 而车辆造成损失却要自己承担,这对于杨某来说很不公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由于野猪不属于交通参与者,此类事故常被认定为单方事故,类似于撞上树木、护栏等固定物。 交警可能会基于驾驶人未能避免事故发生,认定其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从而判定驾驶人全责。 当然,如果杨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在事发时行车记录仪的完整视频,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驾驶的义务,而且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野生动物突然闯入这种“不可归责于自身”的极端意外情况导致的,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不过最后的结果还是以交警部门的最终认定为准。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