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一名女子和公司老板聚餐后,醉得不省人事,被老板带到房间内发生了关系。岂料

解豸说几法 2025-11-21 17:33:55

连云港,一名女子和公司老板聚餐后,醉得不省人事,被老板带到房间内发生了关系。岂料,第二天女子死在了房间内。事后,警方以两人系情人关系为由,不予立案。老板想息事宁人,先是赔付女子家属135万元,后又额外赔偿给女子的弟弟100万元。女子的父亲却始终心里有个疑团,他向公安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却被警方拒绝了。女子父亲一气之下,将公安局起诉到法院。 樊女士在当地一家包装公司上班,职位是办公室主任。 2024年2月23日,公司老板刘某为了感谢镇里领导在厂区扩建手续上给的关照,特意请了镇上5名干部来吃饭。 地点没选在外面的大酒店,就定在了公司自己的食堂。作为办公室主任,陪酒的活儿自然就落在了樊女士身上。 来的5名干部里,有两位是女同志,她们从头到尾都没喝酒,就喝了点茶水饮料。 剩下的人,包括老板刘某和另外3名男干部,还有樊女士自己,喝的都是白酒。 酒桌上自然少不了敬酒的环节,樊女士作为主要陪酒的,更是不能怠慢,推杯换盏之间,没多长时间,她就连续喝了4杯白酒。 没过多久,她就醉得不省人事,刘某见状,安排了两名员工把她扶到自己的办公室休息,还特意叮嘱两人要妥善照顾,别出什么岔子。 宴会结束后,其他人都陆续离开了,刘某却没走,他独自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 当时樊女士还在办公室里昏睡,刘某看四周没人,就把她扶进了办公室里间的卧室。接下来两人在卧室里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上午9点多,刘某才想起去看看樊女士的情况。樊女士躺在床上,一动不动,怎么叫都没反应,伸手一探鼻息,竟然已经没了呼吸!刘某吓得魂飞魄散,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樊女士的父亲樊旭声听到这个噩耗后,如晴天霹雳,好好的女儿前一天还在上班,怎么突然就没了? 随后,法医鉴定,樊女士死于酒精中毒,说是喝多了酒引发的意外。 但樊旭声不能接受这个鉴定结果,好好的女儿怎么会突然酒精中毒身亡?他再次找到办案民警,想问问更详细的情况。 在他的追问下,民警告诉他,经过专业检验,在他女儿体内的提取物中,检出了老板刘某的精液。 樊旭声怎么也想不到,女儿在醉酒昏迷、毫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竟然还遭遇了这样的事情。 事情曝光后,首先被处理的是当天参加宴请的5名镇干部。 纪委很快就介入调查,最后给出的处理结果是:4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还有1人被诫勉谈话,算是为他们的违规行为付出了代价。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公司老板刘某却没收到任何处罚。 原来,警方以“两人系情人关系,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这意味着,刘某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樊旭不能接受,女儿都已经醉成那样了,怎么可能是自愿的? 但是他胳膊拧不过大腿,却没有证据为女儿做些什么。 这时候,刘某也想尽快息事宁人,免得横生枝节,他主动赔偿给樊女士加啊135万元的赔偿。 随后,刘某又额外支付给了樊女士的弟弟100万元,前后加起来235万元。 而樊家因为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也没再多说什么,事情暂时就这么平息了下来。 但在樊旭声心里,这个疙瘩始终解不开。 女儿死得不明不白,刘某却逍遥法外,这让他日夜难安,连觉都睡不好。 他总觉得这里面有问题,警方的调查结论太草率了,他必须为女儿讨一个公道,哪怕只有一丝希望,他也不愿意放弃。 于是,在2025年4月,樊旭声一纸申请递到公安局,要求公开这起案件的调查结论、完整的证据链以及法律适用情况。 他认为只有看到这些最真实、最详细的材料,才能弄清楚女儿死亡的全部真相,也才能稍微慰藉一下女儿的在天之灵,为女儿伸张正义。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警方以“申请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类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樊旭声提出质疑,该案当初并未刑事立案,何来“刑事案件类信息”?前后说法明显矛盾。 他一气之下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2025年10月29日,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然而,截至2025年11月,距离庭审结束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法院还没有作出一审判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需明确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需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 本案中,樊女士体内检出刘某精液、樊女士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等事实已存在,警方若认定系情人关系下的自愿行为,需有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支撑。 若警方未充分核查关键证据,仅以关系定性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可能违反该规定中“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核心要求。 此外,樊父作为控告人,若未收到正式不予立案通知书,警方还涉嫌违反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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