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男子老王,儿子未满月便抛妻弃子,20多年未尽抚养义务,仅回来一次还是办离婚,老王在路边昏倒被送医,治疗2年后欠了400000元医疗费后去世,医院找老王的儿子小王缴费,被小王拒绝,称父亲从未管过自己,医院起诉了小王,要求他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40万,不够则由他承担不足部分,法院这样判了! 小王这孩子,打小就没见过父亲几面。 刚出生没满月,父亲老王就抛妻弃子跑了,这一跑就是20多年。 这20多年里,老王对儿子不管不顾,回来一次还是为了办离婚。 小王在母亲辛苦拉扯下长大,受尽了委屈,对父亲,他心里只有恨,觉得那就是个陌生人。 2022年,年近六旬的老王身体彻底垮了,有天在路边走着走着,突然就昏倒了。 路人赶紧把他送去进行救治,这一住就是两年,治疗下来,欠下了40万医疗费。 2024年10月,老王终究还是没能挺过去,去世了。 医院看着这40万的账单,犯了难。 找来找去,发现老王还有个儿子小王,就联系小王,让他来缴费。 小王一听,直接就拒绝了。 他说自己从小到大,父亲没给过一分钱抚养费,没尽过一天父亲的责任,现在人不在了,却要自己来付这医疗费,这算怎么回事? 医院可不这么想,他们觉得小王是老王的儿子,有义务承担这医疗费。 多次联系小王,小王态度都很坚决,就是不肯付。 医院没办法,一纸诉状把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在继承老王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这40万医疗费,要是遗产不够,就由他承担不足部分。 有人觉得小王太可怜,从小没得到过父爱,现在还要为父亲的债务买单,这不公平。 也有人觉得,小王作为儿子,还是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那么,小王到底有没有义务付这40万的医疗费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小王作为老王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确实有对老王遗产进行清理的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要无条件地承担老王的债务。 老王欠下的40万医疗费,属于他的个人债务,应该用他自己的财产来偿还。 小王在父亲生前,没有得到过任何抚养和关爱,20多年老王都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 现在老王去世了,小王拒绝继承他的遗产,这也是他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会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医院要求小王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医疗费用,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要求小王承担遗产不足部分,这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因为,小王并没有义务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偿还父亲的债务,除非他自愿。 而且,小王虽然作为法定继承人,但他只是遗产管理人,并不是债务承担人。 医院不能因为小王是儿子,就要求他以赡养的名义来支付这医疗费。 赡养义务和债务清偿义务,这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小王拒绝继承遗产,是否还需要承担老王的债务?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小王明确表示拒绝继承老王的遗产,那么他就没有义务承担老王的债务。 小王拒绝继承遗产,法院也尊重了他的选择,没有要求他承担遗产不足部分的债务。 医院能否以小王是老王的儿子为由,要求他支付医疗费? 医院,不能这样做。 小王和老王之间虽然存在父子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小王就要为老王的债务负责。 债务清偿义务是基于债务关系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关系。 老王欠医院的医疗费,是老王和医院之间的债务关系,和小王没有关系。 医院不能因为小王是儿子,就突破法律的规定,要求他支付医疗费。 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在生前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去世后却留下了一大堆债务,让子女来承担。 这对子女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 法律在处理这类事情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实际情况,做到公平公正。 亲情和法律是两码事,在亲情面前,我们不能忽视法律的规定。 作为父母,应该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给子女一个温暖的成长环境。 作为子女,在父母需要的时候,也应该尽到赡养的义务。 但如果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子女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对老王遗产进行清理,在清理遗产范围内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驳回医院其他诉求。 亲情虽然珍贵,但法律更是行为的准则。 在面对亲情和债务的问题时,要保持理性,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