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景泰,45岁的高某和朋友喝完酒后,邀请朋友到家里,朋友想和其妻子周某发生关系遭拒,高某不仅不制止,还帮朋友压制妻子反抗,事后妻子没报警,高某又两次协助朋友与妻子发生关系,最终惹恼妻子报警,高某和朋友双双获刑。 (来源:裁判文书网、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下旬某晚,村里有人办白事,高某和朋友李某去参加,席间两人喝了不少酒。 酒足饭饱后,高某邀请李某到自己家彩钢房。 到了地方,李某看着周某,起了坏心思,竟想和周某发生关系,周某自然强烈拒绝。 高某不仅不制止李某的恶劣行为,反而帮着李某压制周某反抗,还上手脱掉周某衣服,甚至录像,之后才离开。 周某当时很害怕,但没报警。 2025年1月10日晚,李某又开好房,叫上高某,趁周某醉酒意识不清,两人一起对周某实施侵犯,高某还拍了视频。 次日上午,在周某租住处,李某在高某帮助下,又一次强行和周某发生关系。 周某终于忍无可忍,报了警。 周某心里得多委屈,自己丈夫不仅不保护自己,还帮着外人欺负自己,这日子还怎么过? 高某和李某的行为,简直突破了人伦道德底线,令人愤怒不已。 大家都在讨论,高某作为丈夫,怎么能做出这种事? 李某,又为何如此胆大妄为呢? 周某本是受害者,面对丈夫和朋友的侵犯,一开始没报警,或许是出于对家庭、对丈夫还有一丝期待,又或许是害怕报警后遭受更多伤害。 可她的忍耐,换来的却是变本加厉,最后只能选择用法律保护自己。 高某觉得自己可能只是帮朋友个小忙,没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他或许觉得,朋友之间帮个忙很正常,可他没想过,这忙帮的是侵犯自己妻子,是犯罪。 他这种想法,反映出他对法律的无知和对婚姻的漠视。 李某就更过分了,从一开始想侵犯周某,到后来多次实施犯罪,完全不顾周某的反抗和意愿,把周某当成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在婚姻里,夫妻双方到底该怎么保护彼此? 遇到这种事,是该忍气吞声还是勇敢反抗? 朋友之间,到底什么忙能帮,什么忙不能帮? 从法律角度看,李某不顾周某反抗,用暴力强行和周某发生关系,这明显符合强奸罪的范畴。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多次实施强奸行为,情节恶劣,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高某虽然没直接对周某实施强奸,但他为李某创造条件,协助李某控制周某,让李某能顺利实施犯罪。 这就和李某,构成了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高某明知李某要侵犯周某,还帮忙压制反抗、脱衣服、录像,甚至后续还多次协助,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所以构成强奸罪共犯。 高某和李某,在犯罪里作用一样吗?能不能分主从犯? 法院认为,两人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犯。 因为高某从第一次就开始协助,后续又多次参与,对犯罪实施起到重要作用,和李某在犯罪中地位作用差不多,所以都按强奸罪共犯处理。 两人到案后坦白且认罪认罚,周某也谅解了他们,会轻判吗? 虽然有这些情节,但他们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多次侵犯周某,给周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的,即便有坦白、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也不能从轻处罚。 有人认为,高某作为丈夫,应该从轻处理,毕竟和周某是夫妻关系。 这种想法不对,刑法规定,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管加害人和被害人什么关系,只要实施强奸行为,都要受法律制裁。 高某作为丈夫,不仅没保护妻子,还协助他人犯罪,情节更恶劣,不能从轻。 如果李某第一次侵犯周某后,周某没报警,李某后面又犯罪,第一次没报警,对后面定罪有影响吗? 没影响,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强奸行为就构成犯罪。 周某第一次没报警,不影响李某后面犯罪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 最终,李某和高某都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夫妻要相互尊重、保护,不能做伤害对方的事。 朋友之间,帮忙也要有底线,不能帮着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