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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警服、盖公章,赊了700多万!”女刑警被判8年,商户的钱却没人赔?单位:她已

“穿警服、盖公章,赊了700多万!”女刑警被判8年,商户的钱却没人赔?单位:她已不是我们的人

安徽滁州,一位39岁的女刑警,工作体面,前程似锦。可谁也没想到,她穿着公装、拿着单位公章,在3年时间里,从13家烟酒店赊走700多万的烟酒茶。商户们看她身份正规、公章鲜红,把她当“上帝”一样信任。其中一家店一笔就赊了444万,至今还有199万没还。不光骗商户,她还让协警垫钱、以“帮忙消除酒驾记录”为由骗司机,前前后后15个人被她坑了356万多。2025年7月,法院以诈骗罪判了她8年有期徒刑。可商户们拿着盖了公章的合同去找单位要钱,对方一句话怼回来:“她已不是单位职员,个人行为,单位不担责。”

一、穿警服、盖公章,3年赊了700万:商户为啥全信了?

事情要从2021年说起。当地一名在职女刑侦工作人员闫某艳(化名),39岁,精明干练。她频繁出入13家烟酒茶叶店,每次都穿公装,开口就是“单位日常接待、办案需要物资,走对公结算,不会拖欠”。商户们一看是正规公职人员,说话靠谱,身份摆在那儿,也就放下了戒备。

为了彻底让商户放心,闫某艳还主动和其中一家商户签了正式供货合同,并且盖上了她所在部门的真实公章。鲜红的公章一压,商户彻底踏实了——有国家单位背书,还能跑了?于是放心大胆持续供货,单这一家,累计供货金额就高达444万元,案发后仍有199万元欠款无法追回。

3年多时间,13家个体户被她用同样的方式赊账,累计欠款接近700万元。这还不算完,她还把手伸向身边同事:以单位采购为名,让一名辅警鲁某垫付2.4万元购酒钱;又谎称能帮人消除酒驾违章,骗了一名司机价值3.7万元的高档白酒。前前后后,一共15人上当,未追回的金额高达356万元。

直到商户们怎么也等不来结款,跑去一查,才发现根本没有什么“单位采购”——全是闫某艳的个人骗局。2024年9月,警方将她拘留。2025年7月,法院异地审理,以诈骗罪判了她8年有期徒刑,公职也被全部撤销。

二、判了8年,法律依据在哪?单位说“与我无关”,真能撇清吗?

先说说闫某艳的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闫某艳诈骗700多万,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50万以上就算特别巨大)。按理说,十年起步,最高无期。法院判了8年,已经是综合考虑了部分退赔、认罪等情节,从轻处罚。

但大家最关心的不是她判几年,而是商户们的钱谁来还?闫某艳判了刑,可356万还没追回来。商户们认为:你闫某艳穿着警服、盖着公章,我们就是冲着你是公家人才敢赊账的。单位公章管理这么随便,出了事就想一推六二五?单位回应:“从未授权闫某艳采购物资,合同公章是她私自偷盖,所有行为都是个人诈骗,单位不承担责任。”

这话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还真不一定。咱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这条叫“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啥意思?就是说,如果对方(商户)有正当理由相信闫某艳有单位的授权,那单位就得认这笔账,先把钱赔给商户,然后单位再自己去找闫某艳追偿。那么商户有没有“正当理由”?

· 第一,闫某艳是在职刑侦民警,身份真实。
· 第二,她穿着警服上门,自称单位采购。
· 第三,她拿出了真实的单位公章,盖在供货合同上。
· 第四,交易持续了3年多,不是一次两次。

一个正常的小商户,看到穿制服的公职人员、白纸黑字盖着红章,怎么怀疑?这要不算“有理由相信”,那啥算?所以,这起案件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商户属于善意且无过失,单位应当先对商户承担责任。单位说“从未授权”“私自偷盖”,那是单位和闫某艳之间的内部问题,不能拿来对抗被骗的商户。法律上这叫内部管理风险不能转嫁给外部善意第三人。

三、你觉得,单位该不该赔这笔钱?

案子到这还没完。法院已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正在追缴闫某艳的财产。可她骗来的钱大概率已经挥霍殆尽,356万能追回来多少,谁都不知道。商户们拿着盖了公章的合同,去找单位要钱,单位说“与我无关”。如果你是那个被赊了444万的烟酒店老板,你服气吗?

法律上,表见代理的规定很明确——单位应该先赔,再向闫某艳追偿。但现实中,很多单位就是拖着、赖着,逼商户去打官司。打官司又耗时耗力,小商户耗不起。所以最后吃亏的,往往是最本分的生意人。

最后问大伙一句:你觉得当地主管部门说“单位不担责”,合理吗?如果你是这个被赊了几百万的商户,你会怎么办?评论区等你开杠!

来源:根据安徽滁州案件庭审报道及判决文书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