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绥中,一56岁女子在多年前进行过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可手术之后,时常感觉腹部不

胡究法 2025-09-29 14:02:01

辽宁绥中,一56岁女子在多年前进行过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可手术之后,时常感觉腹部不适。近两年,女子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宫内被医生放置了监听器,遂来到医院进行检查,果然发现一囊肿。女子坚持认为那就是监听器,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取出监听器,并对自己进行赔偿,法院这么判了!(来源:绥中县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叶某今年56岁,在多年前根据相关要求,在其宫内安装了节育器,几年后又到医院将其取出。 在此期间,因为身体的原因,叶某还进行过子宫次全切手术。 没想到,手术之后,叶某时常感觉自己的小肚子有点不舒服,不过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叶某的注意。 直到近两年,叶某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意外发现宫内竟然有监听器。 想到自己曾在医院做过手术,叶某怀疑就是医生给安装进去的。 为了验证自己的想法,叶某来到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叶某左附件区小囊肿,约2.7×2.4CM囊性回声,盆腔少量积液。 虽然医生再三解释,那就是普通的一个囊肿,甚至都不影响叶某的健康。可叶某不听,坚持认为那就是监听器。 于是叶某要求医院无偿把监听器取出,并对叶某进行赔偿。 多次协商未果后,叶某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如果医院真的存在以上行为,那么就属于医疗事故,不仅需要无偿取出,还应该对叶某进行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如果真的如叶某所说,那么医生的个人失误给叶某造成的伤害,其实已经属于医疗事故了,不仅要对叶某进行赔偿,还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叶某提出自己的主张,也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可是在本案中,叶某虽然进行了相关的检查,不过检查结果只能显示叶某宫内有囊肿,并不是监听器。 叶某提供的证据,也无法支撑她的主张。 一审法院也是查明上述情况后,认为叶某证据不足,其索赔没有事实依据,遂驳回了叶某的上诉。 宣判之后,叶某不服继续提起上诉。 由于叶某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定,再次驳回了叶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很多网友评论,叶某不应该去法院告医院,最应该去医院挂一个神经科。 也有网友猜测,叶某很有可能患有某种精神类的疾病,不然单凭用手机听音乐,就能发现监听器,简直比007还神了。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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