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70岁老人借用男子店内的厕所,男子好心同意。结果老人进去之后长时间没有出来,男子多次叫门没有回应,见情况不对,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破门而入。经急救人员的确认,老人已经死亡。事后,老人的家属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余万元,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是一家商铺的老板,2024年8月的一天,男子像往常一样,在店里等待顾客上门。 没成想,就在这时进来一位神色慌张的老人,老人脸上的表情极其不自然,有些不好意思的问男子,能不能借用一下厕所。 男子见对方年龄已经挺大了,出于好心,便带着老人去了自家的厕所。 可老人进厕所很长时间也不见出来,男子心里不免开始担心起来,于是就来到厕所门口呼喊。 可厕所里静悄悄的,始终没人回应。 男子生怕老人会有什么意外,连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强行破门而入。 结果发现,老人正躺在地上,没有任何的反应。 后经急救人员的确认,老人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警方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后,也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店里面死了人,这让男子心里挺不舒服的,不过刚让男子无法接受的是,他竟然被老人的家属给告上了法庭,要求男子赔偿20多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还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老人的家属是否有权要求男子进行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在本案中,由于男子存在疏忽大意,或者没有为老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基于这种情况之下,老人出现意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提出赔偿的诉求,也并无不当。 不过,事实真的如此吗?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报告显示,老人的死因为猝死,属于突发情况、不可预见的情形之一。 本案中,男子本就是好心帮助老人,且已确保其经营场所设施安全,且在发生意外时采取了基本的、合理的救助措施,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根据上述条款规定,男子已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审理认为,男子作为一名非专业医疗人员,无法判断老人真实的身体状态,且好意借给老人厕所使用,本就是善良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由于老人的家属未能举证老人的死与男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另外,虽然男子作为商家,负有一定的安全保护义务,不过这种义务应在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国庆上高速总有一些人自以为聪明,以为自己预判了所有人的预判,决定提前一天到两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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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浪子
店主应该反诉所求赔偿,因死者原因是儿女照顾不力,无人陪护,引起瘁死,需赔偿店家因此事而影响的负面场面,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