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不顾水库警示,多次跑到私人水库钓鱼,水库老板发现后制止,却因操作不当

梅姐说法 2025-11-22 12:42:08

四川,一男子不顾水库警示,多次跑到私人水库钓鱼,水库老板发现后制止,却因操作不当致男子手部受伤,男子报警后,老板被警方处罚还垫付了医疗费,可男子仍不罢休,又将老板告上法庭索赔2.5万余元,最终,法院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年5月30日,刘某承包了个水库,专门用来养鱼,为防止有人偷钓,他在水库周边立了禁止垂钓的警示牌。 可附近村民蒋某,根本没把这警示牌当回事,时不时就来偷偷钓鱼,两人还因为这事闹到村支书那里。 蒋某这人,真是屡教不改。 11月30日下午,他又和朋友跑到水库来钓鱼,天都黑了,还不肯走,结果又被刘某发现了。 刘某划船过去,拿手电筒一照,看到又是蒋某,气不打一处来。 刘某当时直接拿铲子敲蒋某的鱼竿,他本来是想把鱼竿敲断,让蒋某钓不成鱼,可没想到,这一敲,没敲到鱼竿,敲到蒋某手上了,蒋某的手当场就受了伤。 蒋某受伤后,立马就报了警。 民警介入调查后,对刘某做出了处罚,拘留5日,还罚款200元。 刘某心里憋屈,可也没办法,只能先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给蒋某。 蒋某拿到医疗费后,还不依不饶,他觉得刘某把他伤得这么重,2000元根本不够,于是又把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5万余元。 蒋某,真是得理不饶人,刘某这下可头疼了。 蒋某说,刘某故意伤害他,导致他受伤,必须赔偿他所有损失。 刘某辩解到,他是为了制止蒋某偷钓,才采取的行动,虽然手段有些过激,但也是事出有因。 蒋某私自钓鱼,违反了水库的规定,这肯定是不对的。 刘某制止蒋某偷钓,出发点是好的,可他采取的手段,确实有些过激,导致蒋某受伤,这也是事实。 法律上,对这事是怎么规定的呢? 蒋某私自钓鱼,违反了哪些法律。水库是刘某承包的,他有权禁止他人垂钓,蒋某私自钓鱼,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蒋某私自钓鱼,有过错在先,对这起纠纷,他得承担一定责任。 刘某制止蒋某偷钓,采取的手段过激,导致蒋某受伤,这又该怎么算?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刘某敲伤蒋某手,造成蒋某人身损害,他得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也不是完全没理,他制止蒋某偷钓,是出于保护自己财产的目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刘某制止蒋某偷钓,可以视为一种防卫行为,但他采取的手段过激,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得承担适当责任。 那这责任,到底该怎么划分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制止手段不当,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但蒋某自身也有过错,私自钓鱼,违反了水库规定,所以减轻刘某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再付蒋某1900余元。 蒋某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意。 他觉得自己受伤这么重,1900余元根本不够。 于是,他提起了上诉。 这个判决结果,有人觉得,蒋某私自钓鱼,过错在先,刘某虽然手段过激,但也是被逼无奈,赔偿这么多,有点冤。 也有人觉得,刘某作为水库承包人,有权制止偷钓行为,但采取的手段必须合法合理,他敲伤蒋某手,就得承担相应责任。 那这事,从法律角度分析,到底该怎么看呢? 刘某制止蒋某偷钓,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刘某制止蒋某偷钓,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可以视为一种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有个限度问题。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刘某敲蒋某鱼竿,本意是想制止他偷钓,可他敲到了蒋某手上,导致蒋某受伤,这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 所以,刘某的行为,不能完全视为正当防卫,他得承担适当责任。 蒋某私自钓鱼,违反了水库规定,对这起纠纷,他有没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蒋某私自钓鱼,有过错在先,对这起纠纷,他得承担一定责任。 这也是一审法院,减轻刘某责任的原因。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综合纠纷原因、过错程度等因素,认为刘某应当承担60%的责任,改判刘某另行赔偿蒋某9700余元。 刘某已经被警方处罚过了,为什么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这是因为,民警对刘某的处罚,是行政处罚,针对的是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而蒋某起诉刘某,要求的是民事赔偿,针对的是他造成蒋某人身损害的行为。 这两种处罚,性质不同,不互相排斥。 所以,刘某既要承担行政处罚,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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