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驴肉火烧”本是受欢迎的特色美食,可谁能想到,有些店家所谓的正宗驴肉,竟是马肉冒充的。男子林某开的驴肉火烧店就干了这种事,他为了多赚钱,用马肉代替驴肉制作火烧卖,被市监局发现后,最终经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24.5万元。 在杭州西湖区,林某开了家驴肉火烧店,一开始为了攒口碑人气,他用正宗驴肉做火烧。 林某的店刚开张时,生意还算不错,附近上班的都喜欢来这买个驴肉火烧当早餐或午餐。 林某每天去市场挑选新鲜的驴肉,回来精心制作,火烧外皮酥脆,驴肉鲜嫩多汁,大家都夸他做的味道好。 林某发现驴肉价格贵,利润实在太低。 2024年2月的一天晚上,林某坐在店里对妻子说:这驴肉火烧看着红火,可根本不赚钱,驴肉太贵了,咱得想个办法多赚点。 妻子有些担忧地说:可咱一直用的都是正宗驴肉,要是换了别的肉,顾客吃出来咋办? 林某说:能吃出什么来,驴肉和马肉味道差不多,不仔细尝根本分不清。 再说了,现在生意难做,不这么干怎么赚钱。 妻子还想再劝,林某却摆摆手说:行了,就这么定了,从明天开始,咱用马肉冒充驴肉试试。 就这样,从2024年2月起,林某为了多赚钱,偷偷用马肉冒充驴肉,做成驴肉火烧在某 平 台 上卖。 刚开始,林某还有些心虚,每次有顾客来店里,他都小心翼翼地观察着顾客的反应。 可过了一段时间,发现并没有顾客提出异议,他的胆子也就越来越大了。 他甚至还跟店里的伙计吹嘘:看,我这办法多好,成本降下来了,利润上去了,生意还越来越好。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 2024年11月,市监局在一次日常检查中,发现了林某这挂驴头卖马肉的行为。 工作人员拿着检测报告,对林某说:你店里的所谓驴肉火烧,经过检测,根本没有驴成分,全是马肉,你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林某说:我就是想多赚点钱,没想到会这么严重。 工作人员说:你这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我们要把线索移送 公 安 机 关。 11月7日,林某被 公 安 机 关 抓获。 今年2月13日,案子移送 检 察 院 审查起诉。 经调查,从2024年2月到11月这9个月里,林某销售假驴肉火烧的金额约35万元。 而且,查获的食材里一点驴成分都没有,全是马肉。 林某的行为,到底该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市监局认为,林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必须依法严惩。 而林某的家属觉得,林某认罪态度好,也愿意退赃,希望能从轻处罚。 从法律依据来看,林某生产、销售用马肉冒充驴肉的餐品,这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关键就看销售金额和产品性质。 林某销售的假驴肉火烧,明显是以马肉冒充驴肉,属于以假充真。 而且销售金额约35万元,已经达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林某销售金额约35万元,在这个量刑幅度内。 不过,林某认罪认罚,这说明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 而且他还全额退赃,减少了受害者的损失。 对于认罪认罚且有退赃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林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24.5万元。 缓刑的意思就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林某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林某都认罪退赃了,为什么还要判刑,缓刑不就够了吗? 其实,虽然林某有从轻情节,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缓刑只是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在考验期内好好表现。 如果他在考验期内再犯错,那还是要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 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诚信守法,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就做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 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只有赢得消费者的信任,生意才能越做越好。 做生意就得讲诚信,这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也是法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