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家属称当事人沉水近30分钟,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呢?救生员有没有及时救援?泳池方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呢? (来源:极目新闻、齐鲁壹点) 据悉,在一温泉度假村泳池,35岁的羽毛球二级运动员陈先生,17号9点多去那游泳,他平时爱好穿脚蹼游,结果11点多家属接到电话赶到医院,人已经因为溺水走了。 这事可把家属急坏了,好好的人咋就没了,到底是咋回事呢? 家属赶紧调监控,这一看气坏了。 10点多陈先生游到终点没浮起来,直接沉水里了。 当时现场有三名救生员,一个在附近站着看,一个看了一眼就走了,最后才有人拿杆子捞人。 从沉水到捞出来,将近30分钟!这期间救生员在干啥? 而且出事后泳池第二天还接着营业,20号才停业,民警现在还在调查。 这事,家属觉得泳池救生员没及时施救,到现在也没个明确说法。 泳池方面,到现在也没个明确表态,就说等民警调查结果。 这救生员到底有没有失职?泳池该担什么责任呢? 大家都在等着一个答案。 救生员有没有及时履行职责,泳池管理方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 家属肯定觉得救生员没做好,泳池没保障好安全。 泳池方面觉得已经安排了救生员,是意外情况。 那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救生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在泳池区域时刻关注游泳者的情况,一旦发现有人溺水等危险情况,得马上采取有效措施施救。 这是他们的本职工作,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这起事件里,三名救生员的表现,可就差强人意了。 一个在附近观望,这观望能有什么用呢? 得行动起来,一个看了一眼就走,这明显没把可能存在的危险当回事。 最后拿杆子捞人,还花了将近30分钟,这时间拖得太久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泳池作为经营场所,安排了救生员,可救生员没及时施救,这明显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监控看,陈先生沉水后那么长时间才被施救,这期间危险不断升级,最后导致死亡结果,泳池管理方很难说自己没责任。 救生员,有没有专业资质呢? 如果有资质,那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可能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要是没资质,那问题更严重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配备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如果救生员没资质,泳池管理方就是违规安排人员上岗,这过错就更大了。 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而且这种情况下,救生员个人也可能因为违规从业,面临相应处罚。 泳池在出事后的处理方式,第二天还营业,这合适吗? 出了这么严重的事,应该先停业整顿,排查安全隐患,给家属一个交代,也给其他游客一个安全保障。 可他们没这么做,这也反映出管理上的问题。 现在民警还在调查,很多细节可能还没完全弄清楚。 陈先生自身有没有一些突发 疾 病 导致溺水,或者泳池的水质、设施等方面有没有问题。 不过就目前已知的情况看,泳池和救生员的问题比较突出。 如果陈先生自身导致溺水,泳池责任会不会减轻? 这得看和溺水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 疾 病 是导致溺水的直接原因,泳池责任可能会减轻,但前提是泳池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可就这起事件,泳池明显没尽到,所以即便陈先生有 疾 病,泳池也难逃责任。 救生员如果声称自己当时没注意到陈先生溺水,能免责吗? 这不太可能,作为专业救生员,在泳池区域有观察和救援的职责,没注意到明显异常情况,就是失职。 而且监控显示陈先生沉水那么明显,说没注意到很难让人信服。 从目前情况看,救生员和泳池,他们都没做好。 这不仅给陈先生家属带来巨大痛苦,也让大家对泳池安全产生担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