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赵某和侯某离婚时约定,赵某每月给女儿赵某甲6000元抚养费,可四年后,赵某

梅姐说法 2025-11-23 13:42:18

北京,赵某和侯某离婚时约定,赵某每月给女儿赵某甲6000元抚养费,可四年后,赵某以经济不好,要养另一个女儿为由,起诉想把抚养费降到每月1000元,最终,经过二审先后被驳回诉求,明确离婚协议有约束力,无特殊情况得照着履行。 (来源:红星新闻) 这事还得从2021年说起,当时赵某和侯某闹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女儿赵某甲归侯某直接抚养,赵某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 那时的赵某没工作,可即便如此,双方还是签了这份协议,而且赵某在离婚时还分到了一套价值约600万元的房子。 到了2025年,赵某,突然就变了卦,把侯某起诉到了法院。 他给出的理由是,自己经济状况变差了,收入降低了,再婚后又生了个女儿赵某乙,得抚养这个新女儿。 他觉得,原定的6000元抚养费太高了,超出了北京的生活教育水平,也超过了赵某甲的实际需求,想把抚养费降到每月1000元。 侯某肯定不答应,侯某认为离婚的时候赵某乙就出生了,赵某清楚自己有抚养义务。 赵某有房子有能力,却长期不付抚养费,这明显损害了赵某甲的权益。 这抚养费,可不是赵某想降就能降的,得有合理的理由。 赵某觉得自己经济状况有变化,原抚养费过高,可侯某却认为赵某有能力支付,而且离婚协议有约束力,不能随意更改。 赵某觉得自己的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应该能降低抚养费,可侯某却坚决不这么认为。 这抚养费的事,到底该怎么判呢? 这需要看几个关键的争议点: 一是,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二是,赵某再婚生女后,能否降低对赵某甲的抚养费; 三是,子女的实际需求与抚养费数额的关系。 赵某觉得,自己现在经济困难,收入降低了,再婚后又有了新的抚养义务,原定的6000元抚养费,自己实在承担不起。 他觉得,这属于特殊情况,应该考虑降低抚养费。 侯某的想法,也很明确。 侯某认为,离婚时双方是自愿达成每月6000元抚养费的协议,这说明当时双方都认可这个数额。 而且这么多年过去了,赵某甲的生活教育需求也在增长,6000元说不定现在都不够。 赵某不能因为自己的情况有变化,就不顾赵某甲的权益,随意降低抚养费。 双方各有各的理,法律的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述法律,具体到本案,又该怎么应用呢? 赵某的情况,到底算不算特殊情况? 赵某和侯某离婚时达成的抚养费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得遵守。 这可不是儿戏,签了字就得认账。 赵某再婚生女后,能否降低对赵某甲的抚养费呢? 赵某有了新的抚养义务,这是事实。 可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降低对赵某甲的抚养费。 每个子女,都有平等受抚养的权利。 不能因为有了新情况,就减少对之前子女的抚养投入。 这赵某甲,也是赵某的亲生女儿,她也有权利享受父亲的关爱和抚养。 赵某觉得,原定的6000元抚养费太高了,超出了北京的生活教育水平,也超过了赵某甲的实际需求。 法院审理时,法院认为,赵某年轻力壮,完全有能力挣钱,北京的生活成本高,原定的6000元抚养费,也是考虑了这些原因后才确定的。 赵某想降低抚养费,不能光说自己经济困难,就不履行抚养义务。这是没有合理依据的,而且他还有房子,这也能给他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首先看双方协议。 赵某和侯某离婚时,已经自愿达成了每月6000元抚养费的协议。 这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赵某不能因为自己后来经济状况变化,就随意更改协议。 赵某觉得自己再婚生女,属于特殊情况,可这特殊情况,并不是降低抚养费的法定理由。 每个子女,都有平等受抚养的权利。 赵某不能因为有了新的子女,就减少对之前子女的抚养投入。 这赵某甲,也是需要父亲关爱和抚养的。 赵某觉得原来定的抚养费,超过了赵某甲的实际需求,可实际需求,并不是赵某自己说了算的。 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孩子的生活教育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赵某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就认为抚养费过高。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降低抚养费的请求。 赵某不服上诉,二审也维持原判。 做父母的,得对自己的子女负责。不能因为自己的情况变化,就随意更改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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