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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女子16岁时被家人从贵州骗到湖南卖给了大自己18岁的男子,生下了两个儿

湖南娄底,女子16岁时被家人从贵州骗到湖南卖给了大自己18岁的男子,生下了两个儿子,还长期遭到家暴。女子无法忍受后逃到广东打工,又结识了一位男子,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还生下子女。原丈夫认为:女子得赔偿他3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否则就得服刑,决不原谅......

百姓事6月2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2008年,女子苟某菊(化名)年仅16岁,正值花样年华,同龄人已经读高中了,由于是女孩子,苟某菊的亲生父亲和舅舅经过再三商量,决定将其早早地嫁出去,再没有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就采私自采取了行动。

一日,父亲和舅舅对苟某菊说:走个亲戚,我们一起去喝喜酒......

苟某菊一听,以为真的是走亲戚,然后就跟在父亲、舅舅后面,三人一起从贵州出发了。

令苟某菊想不到的是,这个亲戚好远,喝个喜酒还要坐火车,可她只是个未成的孩子,也没有多问,就随着大人前往远方......

到了湖南类底的双峰,父亲和舅舅和陌生人坐在一起聊起了天,苟某菊也静静地坐旁边,谁知道父亲和舅舅收了对方7000多元,就狠心地离开了她。

从此以后,苟某菊开启了自己苦难的日子,不是被眼前的这个陌生男人黄某来打骂,就是各种欺凌,甚至在2009年、2011年为黄某来生下两个儿子。

一开始,黄某来没有与苟某菊办理结婚证,直到要给孩子上户口时,才于2012年被迫办理了结婚证,这时她才满20周岁。

2020年9月,苟某菊终于找到一个逃跑的机会,她坐车离开了湖南,去广东打工谋生,并认识了一位男子向某泽,二人情投意合,谈起了恋爱,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子女。

苟某菊表示:现在的生活让她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幸福。可见,她对自己的生活现状很满意,可命运偏偏不放过她,又摊了大事了!

由于未结束上段婚姻,又与向某泽同居生子,苟某菊被告知构成了“重婚罪”,要判刑。

2026年3月26日,苟某菊与向某泽同居,因触犯重婚罪而被判有期徒刑各一年,而苟某菊不服上诉,称其之前是被迫结婚,如今的同居不能算是重婚。

与此同时,前夫黄某来也跳出来说:必须赔我35万元,否则不谅解,坚决让她坐牢......

从该事件来看,苟某菊16岁被骗婚、家暴出逃、另组家庭生子涉重婚,适合用重婚相关法律定罪、处罚。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刑期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判实刑,也可缓刑。

在该事件中,苟某菊第一段婚姻先天违法、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婚前被家暴、人身受限,是受胁迫婚姻。

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受胁迫婚姻可申请撤销,撤销后婚姻自始不存在,等同于无配偶。

主观上无重婚故意,重婚罪要求主观明知自身存在合法婚姻、主动另行组建家庭。

本事件中,因黄某来长期家暴,苟某菊才逃离原家庭,客观无法办理离婚;主观认为被拐卖、胁迫的婚姻不算合法夫妻,才另行恋爱生子,欠缺重婚的犯罪故意,不满足犯罪构成。

《民法典》规定,后一段同居婚姻自始无效;原配起诉离婚,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

无过错方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重婚刑责。

聚焦本案的关键点:原男方过错在先,女子原则上不应当认定重婚犯罪,可上诉改判无罪。

原34岁男方相关追责:此前家暴+骗婚。一是拐骗、收买被拐卖妇女、家暴、虐待、故意伤害仍可单独立案追责,不受重婚案影响;二是原配索要35万谅解费无法律强制效力,谅解是从轻量刑情节,不能强制索要巨额赔偿。

此外,现任若不知女方有登记婚姻、被女方隐瞒婚史,不构成重婚;现任明知女方登记未离婚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才涉嫌重婚罪,同样2年以下刑责。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百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