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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太难看了!”云南昆明,一女子2005年贷款3万盖房子,期限2年,利率7.2

“吃相太难看了!”云南昆明,一女子2005年贷款3万盖房子,期限2年,利率7.2‰。可她没在规定时间还本付息,2011-2014年,她还了3万本金,银行没跟她要利息,因为银行员工跟她承诺过,只要她还了本金就不要利息了。2025年,银行突然从她2张卡里扣了70000元,说回收贷款利息。女子顿时傻眼了,她一怒之下,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退回7万,并赔她利息损失。案子经过2审,最终,法院判决让人目瞪口呆。

54岁的陈女士,觉得家里的房子太破旧了,得盖一下,但手里的钱还有2万缺口。

她一咬牙,在2005年的时候,在当地银行贷了3万块钱,决定借钱也要盖房,如果不能安居,何来乐业?

当时,约定的贷款期限是2年,月利率7.2‰,按季度结利息,到期连本带息一起还清。

结果到了2007年约定的还款时间,陈女士手里钱不够,没按时把本息还上。

后来到了2011年11月到2014年1月这段时间,陈女士费劲巴拉,终于分4次把3万的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了。

无债一身轻,陈女士如释重负,但还钱的时候,银行没提利息的事,陈女士暗自庆幸。

之后这么多年,银行也从来没找她要过利息,陈女士就以为当年的利息不用还了,这事就不了了之了。

谁知道2025年8月的时候,陈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的2个银行卡账户里,总共被划走了7万多块钱。

她查了明细才知道,扣钱的就是当年贷款的那家银行,扣钱的理由写的是“回收贷款利息”。

陈女士一下就懵了,过了11年突然来收利息,一收还收这么多,她肯定不能接受。

陈女士直接把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银行把扣走的7万多退回来,还要赔偿她这笔钱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审完之后,直接支持了陈某的诉求。

法院认为,按照当年的借款合同,这笔贷款2007年就到期了,那时候适用的还是《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是2年。

也就是说,2007年到2009年这两年里,银行要是没找陈女士催要过欠款,过了时间就丧失了胜诉权。

银行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2年里催过债,这笔利息早就成了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了。

而且,陈女士2014年还完本金之后,到2025年扣钱这11年里,银行也从来没提过利息的事,也没有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况。

这种时候没经过陈某同意,银行直接私自扣钱肯定是违法的,必须把钱退回去,还要赔陈某的损失。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说,陈某说当年银行的工作人员跟她承诺过,只要还完本金就免利息,这个说法有证人能作证。

再加上银行这么多年,确实没要过利息,这个说法可信度很高。

就算没有免利息的承诺,银行放着自己的权利11年不主张,眼看着利息越涨越多也不提醒,相当于自己放任损失扩大,这部分损失也不能让陈女士承担。

所以,二审维持原判。

银行当初收本金的时候不提利息,十几年没动静,等利息滚得比本金两倍还多了,直接偷偷划账,这不是明摆着“躺平收利”吗?

真要是按规矩来,早干嘛去了?这不是简单的忘记催收,就是觉得储户的钱想扣就能扣,完全没把用户的财产自主权当回事。

权利不是无限期的,你自己躺在权 利上睡觉,总不能让老百姓为你的疏忽和“小聪明”买单。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银行在贷款到期后10几年内,既不催收也不告知利息情况,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自然丧失了强制要求陈某支付利息的权利,私自划扣的行为,本质上已经侵犯了储户的财产所有权,法院判决返还于法有据。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